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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醉驾新规,宁波醉驾

酒后驾车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因此,地方立法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当地的法律法规。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因地而异。今天,无忧找律师边肖为您带来关于宁波酒后驾驶标准的相关信息。酒驾有哪些处罚?现在我们来看看。

一、宁波醉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在血液酒精含量80 mg /100 ml以上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和“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驾处罚制度是什么?

1、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侦查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碍公务罪等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的态度,确定与主刑相当的罚金数额。

4.公安机关在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查获的、过期的酒类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查,并提取血样的过程进行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摄照片、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5.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查鉴定意见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采血前逃逸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血前再次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视为醉酒。

6.在办理机动车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和审判。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出担保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效力只在宁波发生。根据本标准的规定,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罚款或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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