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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补偿新标准出来了?农村土地种植补偿新标准

湖北征地补偿新标准出台平均每亩提高11340元,11月1日起执行(附新标准完整版)

湖北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调高全省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

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32990元,调整到每亩44330元,每亩提高11340元,涨幅34.37%。

新标准将于

2019年11月1日

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通知原文如下: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高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转换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本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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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焦阳介绍:这是我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第5次进行调整,

调整后,全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中部六省排名第3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8年8月,湖北省启动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调整幅度等因素,经县(市、区)初步调整、市(州)内部审查平衡、省级审查平衡以及广泛听证论证等,编制新一轮《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级别、价格及区域范围。

据介绍,各市州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3.54—7.40万元/亩之间,*高为武汉市7.40万元/亩,*低为神农架3.54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内容,

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为了更多地向被征地农民倾斜,参照外省的做法,

湖北省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按4:6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此次调整,规定由各市州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于新标准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

新标准从保护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意识角度,要求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高标准执行。

为搞好新旧标准衔接,要求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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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附件《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总共20页,内容太多不贴在这里了,可以加评小估微信:

pgds2017

,备注:地价标准,获取完整版。

评小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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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ds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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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宅基地补偿参照执行

导读:

2020年6月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新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这标志着山东省此前适用的2015年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5年后迎来调整。而江苏省人民政府也于5月19日发布《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标准的通知》,明确要求省内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这一*低标准。显然,

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施行带来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进入了进行时,农民朋友们将有望在接下来的征地拆迁中享受到新法带来的公平与实惠。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

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是一个新出现的概念。事实上,它早在10多年前就被写入了原国土资源部的规范性文件中,并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省份适用。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在第48条中明确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

以下,在明律师带大家梳理山东省和江苏省这两份*新文件中的重点内容:

【要点一:省政府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于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时参照执行】

江苏省的《通知》中指出,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而山东省政府在相关《批复》中也指出,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

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明确。也就是说,两省明确了*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功能用途,即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所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在此列。

但需要指出的是,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中势必涵盖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即通常所称的“地钱”。

两省的*新文件均指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集体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山东省《批复》中所谓“1.0”的系数也应当作此理解。

简言之,对照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农民朋友是可以大致计算出自己的农用地、宅基地能够获取多少征收补偿的。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江苏省的《通知》精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征收时要通过地价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也就是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依法能够入市交易的情况下,是有其市场价值的,不按照普通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统一计算补偿。

【要点二:新标准施行时点有差异】

江苏省的《通知》中明确,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山东省政府在《批复》中明确,本文件出台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据此,江苏省的*新*低标准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批准的征收项目,而山东省的*新标准则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要点三:江苏省的“*低标准”】

江苏省《通知》中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标准如下: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标准。不过这些补偿费用并非全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按照

江苏省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设定为1:1,而这其中的土地补偿费是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分配。

《通知》中对此的表述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和征地面积的乘积计算。

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来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费用,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在明律师*后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原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组织听证,受影响区片内的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等有权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出席听证会并提出意见。

农民朋友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让自己的土地在未来面临征收时能获取真正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省一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非*终实施在具体征地项目中的补偿标准,市、县政府对此仍有在其规定范围内调整比例、数额的空间。农民朋友遇到不能确定的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在征地拆迁启动之前或者初期将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尽力化解。

附:《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江西2020征地补偿标准出炉快来看看你家地值多少

*新发布!江西征地补偿标准有调整!

3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各地各部门提出4点要求:1.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2.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3.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4.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通知》公布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要求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附文件原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步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全省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各地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的情况发生。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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