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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征地费

【5月海口】杨汝明主讲《 2019新税改形势下税收政策解读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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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7-18日

海口?鑫源温泉大酒店杨老师主讲

优惠活动:单次课程培训费2680元一位/4680元两位/6000元三位。

2019年是我国减税降费年,国家税收政策,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变动都较大,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全面掌握税收政策的精髓,有助于企业加强会计核算与纳税管理,降低纳税风险,因此,本期课程又特意安排了“2019新税改形势下税收政策解读”内容。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企业关注的又一重大税收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清算中很多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把握起来十分困难。为了帮助大家理清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特开设“新税改形势下土地增值税清算经典案例分析”课程。

该课程,以近年来新发布的税收政策和土地增值税规定为基础,全面讲解大家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内容新鲜、重点突出、案例真实、讲解深入。适合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老板、财务高管、业务主管学习培训。参训后一定会对提高您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纳税管理水平有较大帮助。

培训对象

】本期培训内容适应房地产企业老板、财务高管、业务主管等各类人员。

主讲专家

杨老师

,资深税务官员,从事税务稽查工作二十余年,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房地产行业税收教学研讨、教案编写及税收大要案稽查工作,有较深厚的税收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税务稽查实战工作经验。

主办单位】北京中经阳光税收筹划事务所、北京中财润基顾问有限公司

【培训时间】5月16日下午14:00-20:00报到,17-18日(周五、周六)9:00-17:00培训。

【培训地点】海口·鑫源温泉大酒店(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16号)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新税改形势下税收新政解读

一、增值税政策解读:

1、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后应如何计算预缴城建税、教育附加?

3、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城建税、教育附加应如何处理?

4、*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多少,现行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从什么时间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末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

7、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后取得的发票应如何分别处理?

8、转登记纳税人发生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如何调整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

9、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如何处理?

10、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还是否允许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应如何计算,

1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标准如何计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如何填写?

1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如何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

14、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需要预缴税款,如果已经预交税款的如何处理?

1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

1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何开具发票?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开票?开票时如何操作选择适用税率?

18、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19、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如何计算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20、4月1日以后增值税税率下调具体规定如何,对房产企业将带来哪些影响?

21、4月1日起,不动产购建进项税额抵扣发生哪些新变化,还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22、4月1日以后购进国内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有哪些具体规定?

23、4月1日以后哪些行业可以实施仅限水税加计扣除,房地产行业是否会受到来自相关方的影响?

24、4月1日起,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税额如何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

1、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以什么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其支出是否还允许税前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什么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什么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到底应该以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发【2009】31号】哪一个文件规定为准?

6、以施工合同为准计算发票不足金额时,以总包合同金额为准还是分包合同金额为准,具体操作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7、以不同的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土地成本确认的方式有何不同?

8、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较晚造成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清算后应如何进行处理?

9、采取“项目合作”合作的方式联合开发,接受对方投资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项目利润所得税如何计算?

第二部分

新税改形势下土地增值税清算经典案例分析

一、关于纳税人

1、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销售房屋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屋从土地当中分离出来单独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3、委托代建房屋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

1、开发、销售普通住宅销售、国家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有哪些税收优惠,普通住宅的标准应如何把握?

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合作建房或者企业兼并”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营改增以后以接受投资入股土地进行开发,土地的入账价值怎样计算,以什么为原始凭证?如果是先接受土地投资入股,再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对方的股权,股权溢价能否作为土地成本扣除?

4、以“股权转让”形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清算条件与清算单位确认

1、在确认开发项目是否达到清算条件时,对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文件中的“竣工验收”“销售达到85%”、“取得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应该如何理解?

2、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其中的“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分期项目”应该如何理解?

3、清算时,同一项目中、或者同一栋建筑中,含有不同类型房屋的,应将开发产品分为几类清算?销售房屋时,赠送开发产品的应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4、清算时,对“公寓”、“商住两用房”是否可以按住宅对待?

四、关于清算收入

1、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收入包括哪些内容,新老项目收入确认有何不同?

2、什么情况下代收款项应确认为收入,什么情况下代收款项不应确认收入?

3、营改增以后发生哪些业务应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应如何处置?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以那些会计资料为依据确认清算收入?

5、订金、诚意金、违约金、更名费是否应计入清算收入?

9、清算时如何确认清算收入偏低、偏高?

10、政府按照土地出让协议规定的价格回购安置房的应如何确认销售不动产收入?

11、审核清算收入应重点注意那些问题?

五、关于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什么,营改增后“差额计算销项税额”是否会影响新项目的土地成本扣除

2、在实际工作中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的,清算时土地成本应如何计算扣除?同一项目中含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清算时土地成本应如何计算扣除,其他成本应该如何计算扣除?

3、清算时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4、清算时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各种名义给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返还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处理?

5、未按规定实际支付土地价款,或者支付价款时未按照规定取得合法凭据的土地,清算时是否允许扣除?

6、经国土局批准同意,开发商拿地时用以前为政府垫付的工程款等资金抵顶土地出让金。这部分土地出让金,如果没有土地出让金票据能否扣除?

7、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代政府完成拆迁或支付拆迁补偿费,并以此抵顶土地出让金,抵顶部分未支付地价款,无票据,差额部分支付了地价款并取得票据。代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能否扣除?

8、母公司购得土地,款项全额支付,并取得收据。拍得土地后,注册全资子公司,作为开发此地的项目公司,与土地局签定合同补充条款,将土地的受让人变更为子公司,相关税费及土地证由子公司办理,母公司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两家公司往来款项。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付款单位为母公司,在清算时此票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9、改制时按照政府改制文件取得土地使用权无票据,清算时土地成本如何扣除?

10、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应取得什么票据?企业支付的过渡费、周转房支出应如何处置?

11、项目涉及“拆迁安置”的,计算开发成本时不同性质的返迁房应该如何分别处置?

12、单栋建筑物含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清算时其建筑成本应该如何计算分摊?

13、国税发[2006]187号,“销售已装修的房屋”中的“房屋装修费”应如何理解?签订“软装交付”与“硬装交付”合同,扣除时会受到哪些影响?

14、清算时,开发项目涉及到甲供材发票是否允许直接扣除?涉及到混合销售业务的对开发公司所取得的票据应如何把握?营改增后是否采取“甲供材”对甲乙双方会有哪些影响?

15、开发项目涉及甲供材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实务操作?

16、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支出已取得合法凭据但未实际支付的部分(例如:工程款)可否计入扣除项目?

17、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产全部销售后配套设施的产权转到哪里?税务机关如何掌握?

18、公共配套设施租赁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9、清算时,对开发公司“在小区外部为政府建设公益性设施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扣除?对该部分设施取得的进项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置?

20、规划外发生的项目内建设支出是否允许扣除?

21、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营销设施建造费用”是否允许计入开发成本扣除?

22、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不能明确划分所属项目的共同费用、开发间接费,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应该如何处置?

24、为什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的开发费用不据实扣除,而是按照成本的5—10%计算扣除,这样做的用意是什么?

25、《土地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七条当中的“金融机构”应怎样理解?当据实扣除的利息低于计算扣除的利息时是否可以选择计算扣除?

26、房地产企业向个人、其他单位(含关联方)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取得个人、单位委托银行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取得集团内部统借统还借款,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27、企业开发用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因土地纠纷发生的立场是非、开发部、预算部、材料部、技术部等部门的费用,属于开发间接费还是开发费用?

28、清算时为什么必须区分开发间接费和开发费用?如果开发企业较小,项目单一,会计核算时是否可以不设置企业管理费科目,将全部费用均归集到开发间接费?

29、营改增以后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应该如何计算扣除?

30、清算时土地开发与房屋开发加计扣除计算方法有什么不同?

31、营改增以后转让、销售旧房应如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32、审核扣除项目时应具体注意哪些问题?

六、关于清算结果计算

1、项目横跨营改增前后,清算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加计扣除、增值率、增值额、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

2、清算后销售尾盘,再收取房款、发生成本费用支出,需要补退税款的如何计算?

七、关于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表和填报注意事项说明。

【培训费用】

本月推出优惠活动:单次课程培训费2680元一位/4680元两位/6000元三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系列之可扣除金额的确定及计算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立项,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完成后续开发并实现销售,可于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是一项仅针对房开企业的特殊税基式减免政策。

作为基层财务人员想要合理的应用该项政策,实务中存在一些难点,以下我们先从可扣除土地价款的范围入手,弄清楚具体的计算及扣除原理后,再讨论该政策对各税种的后续影响及纳税申报方法。

一、涉及土地价款扣除的主要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3.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要点:

只有一般计税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

2.可抵减销售额的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1)向政府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争议主要集中在部分土地成本虽计入契税计税基础,但并不能完全计入可抵减销售额的土地价款。

例如,大市政配套费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笔者认为其原理上应属于房开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应计入土地成本并可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是,在实务处理中仍然存在着较多争议,企业需要与所属税务机关沟通争取。

2)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根据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可见,政策要求土地出让应以“熟地”出让,一般不允许“生地”出让,但城市更新旧城改造过程中,房开企业常遇到土地“现状”出让,即需要承担土地地上现有居民的拆迁安置或改扩建支出。

结合以上背景,我们再来理解“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就明白需要分情况讨论:

情况一、取得土地为熟地(净地),即政府已经完成一级土地整理,此时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中已经包含出让金及土地前期整理的相关费用;

情况二、土地现状出让,房开企业需要先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开发状态,即除了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还需要承担拆迁补偿、三通一平、七通一平等费用。此时,房开企业承担的成本,如可以正常取得其他企业开具的发票,则应当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相反,如果房开企业的支付对象不能开具发票且不属于企业性质,则需要判断是否满足拆迁补偿费或征地款的政策要求,结合其他附件资料作为计入可抵减销售的土地价款的依据。

3)土地出让收益

土地出让收益是站在国家角度,不是指企业得到的收益,而是指国家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成本后剩余的收益。

国家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出让收益的关系如下:

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

针对廉租房、城棚改等涉及住房保障的安居工程,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卖地收入刨除政府卖地过程中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成本支出后的收益;土地收入则是未扣除成本的实际卖地收入。

情况一、房开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可能包含土地出让收益,企业可根据取得的财政票据用于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例如,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开企业可分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涉及的分期利息;

情况二、即土地收益未含在土地出让金内收取。例如,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导致产生额外的利息,不可计入可抵减的土地价款中。

4)入账及抵减依据

小结:

房开企业从政府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财政票据无法直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房开企业可以将取得的土地加价款中的合理支出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用于计算抵减销售额,从而缓解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易混问题:房开企业按照《拆迁安置协议》配建安置房产生的建造成本,取得总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影响后续安置房视同销售成本转入土地价款后用于抵减销售额?

如图,安置房建造过程中产生的建造成本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安置房视同销售后未实际取得的收入即企业受让土地适用权时应承担的土地价款,因此这部分成本可计入抵减的土地价款中用于抵减销售额。

再如,如果涉及土地使用权再次交易,即房开企业二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其他企业,此时需要依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的相关规定,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也不再适用土地价款抵减的政策。

3.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政策原文中税率是

11%

,销售不动产*新税率已降为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4.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这里所用的面积都是指可售的建筑面积,而不是指总建筑面积,即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其实上述公式是在计算项目已实现销售的比例,我们只需要用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销售台账中的已销售面积)/项目总可售面积(预测报告、总平图中都可以找到预测的总可售面积,如果项目实测报告已出则可以使用实测报告上的可售面积)

已售与可售建筑面积关系举例如下:

计算出项目的已售出比例后,就可以用该比例*支付的土地价款求出当期允许抵扣的土地价款。

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为防止企业因抵减了土地价款产生销售额为负数的情况,申报表中的填报逻辑要求只能在当期销售额的金额范围内抵减。

清楚了计算方法,让我们一起来计算下面的案例:

安岭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5月9日开工建设某住宅小区,至2021年4月30日全部竣工决算。该公司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发成本中“土地出让金”为16000万元,土地面积为18亩,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为37500㎡。2021年5月该公司取得含税销售收入为29000万元,销售面积为15000㎡。请计算当期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及营地见的销项税额。

允许抵减的

地价款

=(15000/37500)*16000=6400万元

可以抵减的

销项税额

=6400/1.09*0.09=528.44万元

假设不考虑进项税额,当期增值税

应纳税额

=(29000-6400)/1.09*0.09

=29000/1.09-528.44=26077.04

土地价款扣除时点

因房企业的开发周期较长,资金占用量大,因此项目开发一般都是采用预售制,即边开发边销售,在正式交房前先与业主签订售房合同,收到预售房款后需要按不含税金额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政策中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预售阶段企业计算预缴税款时是直接用不含税的预收款*预征率,不可抵减土地价款。直到正式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正式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实务中一般以正式交房为时间节点。但是如果存在逾期交房,则应结合实质房屋控制权转移时点来确认收入,同时可以计算扣除土地价款。

小结:

房开企业预售阶段不可进行土地价款抵减,只有在正式确认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时才可按照已实现销售比例分批抵减土地价款。

易混问题:到底是先抵减土地价款,还是先抵扣进项税额?

土地价款的抵减是直接作用于销售额,因此不会影响到进项税额,但会缩小当期的销项税额,从而减少企业当期的增值税税负。土地价款的扣除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伴随着企业的收入确认节奏,按照当期实现的销售比例逐期扣除。

以上是对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的基本原理及范围的讨论,下一期笔者将继续和大家探讨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对于不同税种产生的影响及实务中的处理思路。

更多有关房地产企业土地款增值税扣除的干货,请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母公司招拍挂全资子公司开发,这几个风险与应对策略你必须知道

房地产公司异地招拍挂土地,通常会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成立公司,但招拍挂之前通常当地公司尚未成立,企业通常是在确认招拍挂成功后再设立当地公司,这就涉及到土地手续变更问题。

2006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中,就已经明确了这种操作方式: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也就是说,政府同意这种因新公司设立时间差而导致的土地手续变更。并愿意配合签署变更协议和土地手续办理。

理论与实务永远有差距,实务中这种模式出现诸多争议和风险,现将我们主要遇到过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分析如下:

1、变更协议究竟是两份还是三方

房地产公司(母公司)招拍挂后先同政府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后面按照约定设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协议如何签署?国土资源部的文件给了两种方法:可以签署变更协议,也可以同项目公司新签协议。变更协议代表这事情是从母公司延续过来的,如果新签协议,那就相对简单,可以视为项目公司直接从政府手中取得土地。

税法对协议的要求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这里特别要注意一定是三方协议,我们实务中遇到过政府直接同项目公司签署变更协议的,这从法律上和逻辑上都是不严谨的,而且容易引发未来的涉税风险。

2、土地价款支付后的出让金票据应该开给谁?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母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会将出让金票据开给母公司,未来签署项目公司变更协议后,理论上应该讲出让金票据换成项目公司,但实务中票据更换非常艰难。

虽然税法文件中并未明确提到出让金票据更换问题,但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在这里提出异议,我们的建议是两个:

第一,如果已经预判要设立项目公司,母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先不要开具专用票据,待项目公司签署变更协议后直接开具即可;

第二,如果已经开具给母公司,项目公司可以写一个情况说明或者备忘录,就票据无法更换事宜寻求政府背书,由土地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即可。

3、如何理解项目公司100%由母公司控股?

税法中特别注明了这一条看起来是为了防止土地使用权在这个变更环节被转让,但是否意味着未来这个项目公司永远都必须是房地产母公司100%持股?这同样是税企争议较大的地方,我们的看法是税法中的条款指的是变更协议签署的当期,未来项目公司股权是否转移或者是否有新的投资人加入进来都属于经营正常情况,并不能因此而质疑当初变更时的操作模式。

来源:焦点财税(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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