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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工程质保金3%的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3%如何规定?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承包人用银行保函代替保证金认购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预约率在结算总额的5%以下,也是《清理保证金通知》的要求。

《老办法》未强制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认购比例,但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认购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实践中,大部分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认购比例未超过5%,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3%是最新规定,但对于部分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认购较大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该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许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达不到5%,过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无疑会给承包人带来过大的资金压力。

而且,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不是保证费用,而只是一种保证措施。 因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量保证金认购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认购保证金代替用银行保函认购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款结算总额的5%。

这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的负担。

据了解,根据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新规定,保证金上限由5%调整为3%。 此外,保修期不得超过两年。 保修期过后可以退还质量保证金,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促进相关工程的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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