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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废止,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编整理了这个法条。 希望能帮上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自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手续,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拆改建设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招标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让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并可委托工程监理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与被监理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融资、资助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部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建设工程经验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禁止调查,设计单位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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