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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的土地被征收,补偿费归谁所有

一、分包土地被征收,补偿费归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农村集体土地转包后,土地征收补偿费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青苗补助费、安置费归承包人所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定用途给予补偿。

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按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应当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前单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 应配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每公顷耕地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征收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他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和补助费的标准,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野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提高耕地土地补偿费征收和补助费设置的标准。

二.现行征地程序存在的问题

1、审查阶段缺乏对实质性内容的审查。 现行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审查。 审查程序中缺乏对征地目的的审查内容。 即尚未解决批准征收的行政机关根据什么原则或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的问题。

2、土地征收执行程序不严格,违法现象严重。 首先,在制定征地方案的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故过多考虑用地申请人申请,不顾公共利益,造成没有统一规划、没有统一目的的违法土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违法使用和浪费。 二是土地审批手续不严格,违法征收现象泛滥。 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照审批程序,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出租土地等非法转让和越权审批、先征后批、少批多占、用合法征地掩盖非法占地等违法现象三是批准征收土地的步骤是目前混乱的一环。 常见的是越权审批,没有审批权限,或者超越审批权限违法行政,其中也有指导个人计算的所谓“指导行政”。

3、司法诉讼程序不足。 我国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机制,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 不能协调的,有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定。 由此可见,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我国的决策机关是行政机关。 出于保护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考虑,被征地人员对补偿费不满意的,应当有权向上级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提出异议。

国家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补偿金,然后经村民小组决定向所有村民分配补偿费。 我国农村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拆迁其土地和房屋也需要采取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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