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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群租“下狠手”,63.7%一线城市就业毕业生选择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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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报告:中国租赁式公寓投资集中就业区域影响分布

7月4日,《中国长租公寓行业运营情况分析报告》在京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市场上活跃的公寓品牌超过80个,分布的城市数量达到44个,涉及1223座集中式公寓(约240052套)和135200套分散式公寓。

投资布局高度集中

租赁式公寓投资布局高度集中。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三个城市群的租赁式公寓供给量占全国总供给量的70.4%。其中,十个热点城市的供给量占全国供给总量的81.7%。

报告把这十个热点城市分为三大类型,国家中心型城市(北京、上海)、一线价值型城市(深圳、广州、杭州)和流量枢纽型城市(南京、武汉、成都、西安、重庆)。从每亿元GDP对应的租赁式公寓数量看,部分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一线价值型城市、流量枢纽型城市的租赁式公寓市场还有较大发展空间。

就业区域影响运营指标

就业区域是影响租赁式公寓分布的*关键因素。第三产业越聚集的地区,特别是高端服务业发达地区对租赁式公寓需求越大且租金承受能力越强。国家中心型城市热点就业区域的平均坪效均超过6元/平方米/天,其中,中关村产业园以7.37元/平方米/天的坪效位列全国热点就业区域首位。而在流量枢纽型城市,平均坪效很难突破3.5元/平方米/天。

从租金收入水平看,国家中心型城市单套公寓年租金收入超过43000元,高于全国单套公寓年租金收入平均值的33503元。其他热点城市,除深圳(单套公寓年租金收入超30000元)外,单套公寓年租金收入都低于27000元。但从另一方面看,相对较低的租金收入并不代表较低的收益水平。城市发展存在差异性,无论对运营端还是资产管理端而言,因地制宜都是一个复杂的课题。

客源差异化细分

从客源细分入手,解读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寓品牌的定位及运营能力,有专注于宿舍型公寓市场的安歆公寓,有以覆盖住户全生命周期打造多元化产品结构的湾流以及深耕发展以创业及社交为主的YOU+国际青年社区。

01,长租公寓一年倒下16家去年是风口今年成伤口

自2018年杭州鼎家公寓、上海寓见公寓、北京昊园恒业、北京爱佳心仪等在内的多家长租公寓出现“爆雷”或“跑路”现象后,今年5月,朗诗集团也剥离长租公寓业务。近期,又有消息传出,远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年内剥离长租公寓。据统计,一年来,有近16家长租公寓品牌“阵亡”。

02,63.7%一线城市就业毕业生选择租房

来源:贝壳找房、新京报《2019毕业季租赁市场报告》

报告中指出:高房价延长租客购房年龄,一线城市租客平均年龄,比新一线城市约高出两岁。一线城市租客平均年龄约27.7岁,新一线城市约25.8岁。分城市看,北京、广州、杭州及深圳租客平均年龄较高,其中北京平均年龄居首,约为28岁。

一线城市无疑是*具有吸引力的,高房价和高房租所带来的生活压力也是*大的。

来源:新华网、自如《中国青年租住生活蓝皮书》

报告中数据显示,2018-2019年度,20-30岁租客占城市租住群体84%,90后占比达到了75%,成为城市租住人群的主体。即90后已完全成为目前租房市场的主力军。

来源:新华网、自如《中国青年租住生活蓝皮书》

数据显示,从租住理念来看,超七成青年租客认为不一定要买房,在租来的房子里依旧可以拥有好生活。租房似乎成为了未来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03,争议房屋托管“二房东”身份

近期,北京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的一则“规范住房租赁服务倡议书”引发租房群体拍手叫好,“房屋托管方是否等同于二房东”在公众间也掀起了一轮讨论。北京商报记者以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发现,超七成租房人认为,不论是转租业主房源的个人,还是托管出租业主房源的公司或者机构,本质上都是靠赚差价获利的“二房东”。对于中介协会和中介机构、长租企业方面的承诺,本质上并不能打消租房人对于租金稳定以及居住之所稳定的担心,租房群体更想看到有明确针对租房市场秩序维护的租赁专项政策出台。

04,180平米改出9房9卫2室1厅住14人北京对群租房“下狠手”

黄女士家和楼上的邻居都是4室2厅2卫的户型,有180多平米,但楼上的邻居却把房子的结构硬是改成了9房9卫,同时都配了洗衣机。自打楼上对外出租以来,生意一直很好,租客来来往往,嘈杂不堪。除此之外,楼下黄女士家还不停地出现渗漏污水的情况。这一漏,不仅一家人正常的生活节奏被打乱,还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由于与租客自行协商无果,黄女士找到小区物业和评估公司、鉴定公司、法院、律师事务所、派出所、城管执法大队等多部门寻求帮助,始终无果。*终,在央视《热话》栏目和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合作的版块“解决了吗”一档栏目中,城管取证成功,要求楼上业主在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否则人民法院会强制执行。

“群租族”真的要开始退出历史舞台了

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新版《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及配套使用的《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7月8日起正式发布实施。其中除了房间不得打隔断之外,禁止违法群租成了更大的一个亮点。这一项*早发布于2013年的政策,终于明确要禁止群租房了。

01,北京正式发布新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为合理引导住房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今日印发了《关于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三个合同示范文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出台的三个合同示范文本,与2008年市建委(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工商局(现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调整:

一方面,合同适用区分更加明确。不同于2008年版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根据租赁的不同成交方式做了区分,此次发布的三个合同示范文本是分别针对住房租赁和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制定的。无论是通过自行成交的,或是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均可统一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则适用于本市依法可以出租房屋的租赁经纪服务。

另一方面,增加了禁止违法群租的相关要求。《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均在说明中强调,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等有关禁止违法群租的文件规定内容。同时,在合同中通过设立房屋整租、分租有关事项条款,明确禁止违法群租,一是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专设“房屋租赁形式”相关条款,约定房屋具体居住人数及分间出租时的分租房间居住面积;二是在《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委托出租要求”中明确约定*多居住人数。

附原文件:

02,广州发布租赁新规开发商自持公寓或难套现

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过一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高不超过月租金三倍。

智能酒店方案提供商睿沃科技获5000万元融资

36氪获悉,智能酒店方案提供商睿沃科技已完成5000万元A轮融资,领投方为博将资本,老股东起点资本和东霖资本参与了跟投。据悉,本轮融资资金将用于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2018年,睿沃科技曾获得来自金控集团的150万元种子轮融资,以及起点资本、东霖资本的1500万元天使轮融资。

02,“让渡居”获200万元种子轮融资借助科技打造高性价比城市民宿

36氪获悉,城市经济民宿品牌让渡居近期获得了200万种子轮融资,投资方为DELSK。据悉,本轮融资资金将主要用于团队建设、产品优化和房源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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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道可特争议解决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租赁类型呈现出急速发展的态势,但由于该领域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频发。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

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对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车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请求的合理设计问题、关于违约金等相关问题进行探究。

一、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简述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汽车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汽车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涉及三方法律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如图示),是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

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车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会对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和处置作出约定。与一般的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享有选择权,可通过支付残值买断金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目前也有一些经营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直接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如上图所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因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而导致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的问题。

确定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是解决该类法律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法院往往将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如果法院认为车辆不归出租人所有,进而认定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则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请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或者请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将失去依据。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现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为出租人的情况时,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以及《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依据,即确认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不宜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出租人应该如何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呢?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字第25号),法院可以根据出租人出具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出租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法院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即承租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三、诉讼请求的设计问题

针对承租人欠付租金这一情况,如何设计合理的诉讼请求,则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对具体情况及相应的诉讼对策梳理总结如下:

1.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主张:

(1)请求解除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处分租赁物,包括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符合约定解约条件,经催告合理期限拒不纠正;合同未明确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欠付租金数量达百分之十五以上或欠付两期以上,经催告合理期限拒不纠正;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并请求返还租赁物

(3)支付到期租金

(4)支付逾期利息

(5)支付违约金

(6)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7)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出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其中,关于“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并返还租赁物”的诉请,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认为,一般情况下,返还租赁物即意味着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故为了避免在执行阶段出现案外人依据租赁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前做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执行异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情况,出租人在确定诉请时应请求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确认。

关于“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并支付到期租金”的诉请,须关注以下问题:

(1)在出租人提出仲裁或诉讼之后至裁决或判决出具之前这段期间,已到期但出租人在仲裁或诉讼请求中未主张的租金利益如何实现?

在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仅能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承租人支付已到期的租金。但由于一般情况下,仲裁或诉讼程序均须较长时间,在此期间内,极有可能发生在立案时未到期的租金均以届满。故为充分保护出租人的权益,在立案时就支付租金这一诉请应表述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包括裁定或判决确认合同解除之日前到期的全部租金,暂计至年月日已到期租金为元)”。

(2)在裁决或判决出具之后至承租人实际返还租赁物这段期间,出租人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所有应支付的租金、违约金、逾期利息等都已经确定。但是如果承租人的恶意拖延履行期限,拒不执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继续免费占有使用租赁物,即使裁决或判决中有“双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的内容,但出租人的权益还是无法得到充分地保障。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出租人可以另行起诉,请求支付“合同解除后至承租人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2.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或租赁物已灭失或残值低,主张返还租赁物没有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主张:

(1)支付全部租金

(2)支付违约金

(3)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出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四、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了弥补承租人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其中违约金约定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包括直接约定违约金或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滞纳金或保证金(有些合同直接约定违约不予退还或直接折抵租金)。当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

特选取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曾经在办理“既约定保证金,又约定逾期利息”一案,案件中法院认为“从逾期利息和不予返还的保证金的性质来看,均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故该两项均属于违约金。综合考量承租人违约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的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出租人的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以及是否适用格式合同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将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的同时,要求曾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主张,当属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故本院酌情调整为仅以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出租人逾期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北京纠纷律师:后悔签租房合同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房屋租赁关系,很多时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需要按照规定执行,所以签订租赁合同后悔怎么办?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

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后悔签租房合同怎么办?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通常存在于合同中。如果您的合同未到期,您将提前离开,这将被视为您的违约。合同一经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就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合同或者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同意变更合同。

因此,如果您与房东协商,房东同意您的要求,您将不会违约。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不要住,这并不意味着你不违约。除非你的合同单独规定你可以这样做而不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

租赁合同到期不租该怎么办?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定赔偿;但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物危害健康,迫使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其他法律终止的,承租人不需要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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