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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减刑:

第一,防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

第二,关于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报告已经核实。

第三,有发明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第四,那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牺牲自己、拯救他人的人;

第五,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表现突出的;

第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人。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服刑的刑期不得少于以下期限:

首先,被判终身监禁的人不得少于13年。

二、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人民法院减刑为死缓的罪犯,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不少于二十五年,或者缓刑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第78条,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

[减刑条件和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减刑:

(一)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

(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身救人;

(五)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的其他重大贡献。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以下期限: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低于原刑期的一半;

(二)判处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三)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人民法院限制执行的,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不少于二十五年,或者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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