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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无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

许多人看到被判刑的罪犯不是在监狱里被处决,而是在监狱外。这时,有些人会问是否可以在监狱外执行无期徒刑。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监狱外执行无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无忧找律师边肖在下面为你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监外执行无期徒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明确规定了监外临时执行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罪犯正在怀孕或哺育自己的婴儿。母乳喂养期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不能照顾自己。监狱外的临时处决不会危害社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罪犯,不得假释就医;对伤害自己的罪犯,不得假释就医。

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总而言之,在监狱外执行无期徒刑只有一个条件。只有怀孕或哺乳婴儿的罪犯才能在监狱外被临时处决。

二。监狱外处决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直接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决定中止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的基本情况、判决认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中止监外执行的理由和依据等。在执行判决、裁定期间,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狱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司法局应当在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单位的协助下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管理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改造情况告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以便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和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后,罪犯未服刑期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通知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如果罪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通知监狱和其他执行机构将其投入监狱。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服刑期满的,由原监狱和其他执行机构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及时通知原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构。

三。监狱外处决的终止

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监外临时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监外临时拘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罪犯尚未服刑完毕的。

无期徒刑仅适用于孕妇或哺乳期婴儿的监外处决,其余不适用于监外处决。当然,在举起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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