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释放取保候审的同时退还犯罪嫌疑人保证金。该条还规定:取保候审者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居住的市、县;
(二)传唤时及时到达案件;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证言;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推荐担保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保证金应当退还。
2、决定退还保证金,应经过严格审批,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放《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将保证金返还犯罪嫌疑人后,应当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时签名或者盖章《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因此,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报告;
(三)及时到达提审地点;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证言;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会见或与特定人员交流;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四)向行政机关提交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和驾驶证件,以备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应当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推荐保证人、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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