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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怎样把生活变成有期徒刑?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也可以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一些犯有严重和反复犯罪的犯人,根据情况不能假释。如果你不接受判决,你可以通过你的代理人上诉,并请求律师协助。我国法律对减刑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

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减刑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真正悔过”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四种情形:忏悔和悔过;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则,接受教育和改革;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提出申诉的,其申诉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未经分析,不得将罪犯的申诉视为认罪或者悔罪。

积极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犯罪分子,可以认定有罪、悔罪,减刑、假释可以从宽处理。如果他们确实有能力执行或执行,但不执行或执行,他们应该在减刑和假释期间受到严格控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立功:

1、防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或者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

4、在生产和科研中技术创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防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3、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

4、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5.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身救人;

6、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刑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期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罪犯,一般应当在执行一年零六个月以后减刑,两次减刑的间隔期一般为一年以上。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比照缩短开始时间和间隔。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起算时间和减刑间隔的限制。

有期徒刑减刑的开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满两年后,可以减刑。减刑的范围是:悔罪或者立功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些表演专业的人

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后,死刑缓期执行的囚犯的实际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的刑期除外。

如果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且不构成犯罪,则此后可以适当减轻刑罚。

第十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严格控制死刑缓期执行的开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

第十一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或者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第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可以减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权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一般不适用。

前款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并依法缩短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又犯有其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的罪判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减刑。如果一项新的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从新的罪行被定罪之日起三年内不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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