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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故意杀人终身监禁

如何判故意杀人终身监禁

情况

案由:故意杀人

公诉机关:xxx市人民检察院

听证机关: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被告人邓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简介:

2004年4月30日上午,被告邓xx在临泉县乔丹镇大王庄行政村邓x蔡的家中饮酒,与郝xx发生争执,并发生口角。下午16点30分左右,在邓xx的门厅入口处,两人又打了起来。邓xx握着菜刀,砍了郝xx的后背、臀部和头部。几经周折,郝xx倒在地上。郝xx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郝xx溪左侧颈部被刺穿,造成严重失血性休克死亡。邓xx于2012年12月11日被xxx公安局抓获。该律师接受了被告的委托,为故意杀人案进行辩护。

案例分析和处理:

一、办案思路

1.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两种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首先,邓xx与被害人没有仇恨或敌意,关系良好,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第二,邓xx的韭菜切刀不是事先准备好的,也不是在事件发生时为了找索娜而摸的,而是在被压迫、被暴力的情况下,为了制止受害者的殴打和侵害而摸的。另外,从临泉县公安局的刑事科技鉴定书来看,被害人的受伤部位主要在臀部、肩部和头部的左侧和左耳。这些部位都不是要害部位,只有一处颈部受伤,而且是刺伤时被邓xx的眼睛抓住的,无法辨认方向。显然,邓xx并不是故意要对受害者致命的。因此,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目的只是主观上伤害被害人,无意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根据法律,他没有故意杀人的嫌疑,但有故意伤害(死亡)的嫌疑。

2.在犯罪时,被告骑在受害者的下面,不停地暴打。为了保护自己,避免严重的人员伤亡,被告邓xx不得不用刀刺伤被害人。因此,邓xx的行为是过度防卫。

二、本案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邓××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死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两种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和希望或允许他人死亡。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为了损害他人的身体,而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受害者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过程中的意外原因造成的,从而导致攻击方向的偏离,或由于严重伤害等。肇事者不希望或不允许这种死亡的后果,这完全是由于疏忽。

根据案卷反映的事实,犯罪嫌疑人邓xx和被害人郝xx平时关系很好。这两个人也是姐夫。案发当天,被害人邀请邓xx和他一起打牌。打牌之后,他在邓×蔡的家里吃了晚饭。在晚餐期间,由于受害者拒绝喝酒和他的脏话,双方发生了争执。受害者起身开始工作,邓x蔡抓住他们。两人被拉开后,邓xx回到家中,受害人离开了邓x蔡的家。邓xx在家里用韭菜刀切韭菜,给孩子们做饭。他把切韭菜的刀扔在家里走廊的门口,在门口捡韭菜。这时,受害人林和郝××、邓××三人突然来到邓××家。邓xx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为香烟倒了水。然而,受害者愤怒地质问邓xx,并故意打架。邓××,为了避免任何麻烦,也请邓××去照顾一下。受害者拒绝宽大处理。他立即上前殴打邓xx,并在走廊入口处将邓xx撞倒在地。受害者坐在邓xx身上,按住他的眼睛,不停地打他。邓xx在地面上根本无法抵抗。为了防止受害者继续对他进行暴力殴打,邓xx摸了摸韭菜刀,捅了捅他的臀部。受害者没有停止殴打,而是继续殴打。在这种情况下,邓xx用韭菜刀捅了他的后背。因为邓xx被蒙在眼睛上,他当时不知道他背部上方的具体部位,他甚至没有想到切断受害者颈部的左颈动脉和静脉。

上述事实可以清楚地解释:1。邓xx与被害人没有仇恨或敌意,关系良好,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2.事件发生时,邓xx的韭菜切刀并没有事先准备好,也没有搜查sona,而是在受到压迫和暴力的情况下,为了阻止受害者的攻击而摸了一下。3.从xx县公安局的刑事科技鉴定书来看,被害人的伤情主要集中在臀部、肩部和头部,左耳和左耳。这些零件不是关键零件,只发现一个颈部受伤,它是在邓xx被刺中眼睛而无法辨认方向时被刺伤的。显然,邓xx并不是故意要对受害者致命的。4.本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邓xx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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