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减刑:
(一)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
(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身救人;
(五)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的其他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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