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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房屋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私人房屋纠纷应该怎么处理,二手房过户,买卖双方任一方不到场怎么办?

按照常规,办理过户时,买卖双方都应该到场!但总会有出现特殊情况的时候,比如:其中一方无法到场......

过户时,如果其中一方因私人原因不能到场,还能正常进行过户吗?

依旧可以正常过户!

那该如何处理过户呢?

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要先确定是哪一方不能到场...

不同的缺席方讲究不同的解决方法!

如果过户时买卖双方有一方碰上不可抵抗的因素或是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到场,我们究竟可以怎么办?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今天我们就来探究一下~

一、过户时,卖方不能到场?

如果是卖方本人不能到场,一般而言,分为三种情况。

01、卖方是成年人

这种情况,可以将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要注意,这个人不能是买方。

另外,过户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所需资料

产权证

公证委托书(可去附近公证处办理)

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注意:如果是配偶代办,则还需提供配偶结婚证复印件。

02、卖方是未成年人

这种情况,便需要监护人到场办理。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均到场的同时,过户时还需提供:

所需资料

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卖方户口本原件

监护公证(监护人非未成年人父母)

03、卖方无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一般指老年痴呆、精神病等,也需要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所需资料

卖方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监护关系证明

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法定监护人判决书)

二、过户时,买方不能到场?

01、买方是成年人

如果碰到买方不能到场的情况,同样可以委托给一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所要提交的材料与卖方时有所不同!

所需资料

公证委托书(可去附近公证处办理)

买方身份证原件

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02、买方是未成年人

如果说买方是未成年人,不能到场的话便需要监护人到场办理(一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同时提供未成年人户口本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就可以正常进行过户!

03、买方无行为能力

这和卖方无行为能力的情况大同小异,也需要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同时并提供以下材料:

所需资料

买方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监护关系证明

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法定监护人判决书)

三、过户时,买方双方均不能到场?

上述所说的是过户时买卖双方有一方不能到场的问题。还有很多人疑问,如果买卖双方均不能到场该如何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也需要做公证委托,提供公证委托书。

此外,像上海深受疫情影响,很多房产交易流程不得不推迟,买卖双方无法出门又着急过户,这种情况还可以选择“线上过户一件事”!

通过一网通办“不动产登记服务”系统,提前将过户的预审流程进行起来,线上提交材料、预审通过后,届时解封后只需要去一次交易中心,在“一件事”受理窗口,一小时左右即可完成过户、缴税和领证三件大事。

如果不会操作,太平洋房屋作为“线上过户一件事”的首批指定机构,累计操作超5000+线上过户案件,可以随时为您提供完整的线上服务!

不仅如此,不同于以往,疫情下急需买房但出行不便的难题也被打破!在线上服务的趋势下,线上签约也再一次走进房产交易。太平洋房屋也完善了居间电子签、VR房源,疫情不停力,继续提供专业服务,足不出户就能签约!

此外,自古以来,事关房产绝无小事,一方/双方由他人代办或作为受委托人,为避免产生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又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四、不能到场,委托代理的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授权形式必须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要标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进行签名。

综上,相信大家对过户时买卖双方不能到场的问题有所了解了,也对疫情下房产交易服务有了新的认知!对于今天的小知识,希望能让买房卖房的你减少一点负担!

同时,在错综复杂的二手房交易中,太平洋房屋提醒大家,无论处于什么环节,都要多加关注和预测!

对于二手房交易,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私人房屋纠纷应该怎么处理,楼上业主把卧室改成卫生间被楼下邻居起诉,法院判令:改回去

业主对自己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是否意味着业主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随意变更房屋的布局?近日,东莞某小区业主姚某就由于把卧室改造成卫生间被楼下邻居起诉至东莞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东城法庭)。经审理后,东城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姚某拆除由卧室改造而成的卫生间。

卧室改建卫生间引纠纷

原告何某、孙某与被告姚某的房屋是上下层关系。姚某装修房屋时将主卧的卫生间改造成书房,将与主卧卫生间相邻的卧室改造成衣帽间及卫生间。楼下邻居何某、孙某对此多次提出异议,但双方协商无果。何某、孙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拆除改造的卫生间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何某、孙某主张,改造后卫生间冲水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其正常休息。两人同时认为卫生间就在他们的卧室上方很不吉利,也担心卫生间会出现漏水的情况,对他们二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被告抗辩称,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把卧室改造成卫生间系根据生活需求对私人房屋进行合理布置,工程施工及竣工均按要求进行报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房屋的防水措施非常到位,从未发生渗水、漏水的情况,原告诉请纯属无理取闹。

法院审理

为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东城法庭承办法官林永雄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被告确实存在改建行为,而且当环境较为安静时,在原告的卧室能清晰听见被告改建的卫生间冲洗马桶的流水声。

林永雄认为,对房屋进行装修虽系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也不能越过正当合理的限度,同时应当积极预防和避免对相邻他方造成不利影响。原、被告的房屋上下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和谐相处。被告将卧室改造成卫生间,不仅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流水声影响下层住户的休息,还给下层住户造成心理不适,降低了下层住户的生活质量及幸福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改造卧室为卫生间的行为属于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令被告姚某拆除由卧室改造而成的卫生间,驳回原告申请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刘伟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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