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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找律师

工程款纠纷找律师,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找谁要工程款?

牛叉公司欲开发建设一个新项目,张三知晓后就找到了牛叉公司的牛总想承包这个项目,经过多次谈判,牛总被张三的施工方案和“诚意”所打动,决定将该项目交给张三施工。

张三虽然是经验丰富的老建筑人,但一直没成立自己的公司。于是,张三便借用熊大建工的资质与牛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张三顺利完成了施工,并将工程交付给了牛叉公司。但牛叉公司还有2000多万的工程款迟迟未拨付。

张三:牛总,再不付款,家里的狗都要上房揭瓦了……

牛总:张三,现在工程不好做,到处都要付款……再说了,这个项目是我牛叉公司和熊大建工签订的施工合同,要工程款也应是他熊大建工来要啊,你张三咋能直接找我付款呢……

牛总后面的这半句话把张三给打蒙了,直接说张三根本没收工程款的资格。

【问题来了】

张三挂靠熊大建工与牛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上与牛叉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是熊大建工,所以张三无权向牛叉公司主张工程款。

对此,你该怎么辩?

先看看法院对类似案例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985号

【基本事实】

龙凤城投公司与建安集团签订《一标段施工合同》;随后,建安集团又与龙安建筑公司签订《一标段分包协议》,约定:建安集团将其中标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龙安建筑公司,由龙安建筑公司组织施工;龙安建筑公司向建安集团支付工程造价5%的管理费。在施工过程中,由龙安建筑公司代表建安集团公司参加与龙凤城投公司的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整个施工过程中,建安集团公司未参与实际施工,均由龙安建筑公司实际施工完成。

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因龙凤城投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龙安建筑公司以龙凤城投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诉讼中,龙凤城投公司申请追加建安集团公司为被告。

在另案诉讼中,法院的调解书中确认:“龙安建筑公司因借用建安集团资质导致参诉,但建安集团并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建设和结算……”

【龙凤城投公司观点】

案涉项目的施工合同是由龙凤城投公司与建安集团签订,龙安建筑公司不是施工合同的相对方,龙安建筑公司无权要求龙凤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

【建安集团公司观点】

案涉项目的施工合同是建安集团和龙凤城投公司签订,双方系承发包关系,建安集团与龙安建筑公司为转包关系,建安集团收到龙凤城投公司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后均支付给龙安建筑公司,建安集团不应当支付工程款。

【龙安建筑公司观点】

案涉项目是龙安建筑公司以建安集团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并签订本案所涉全部合同,系挂靠建安集团施工,有权要求龙凤城投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看看法院怎么说】

龙安建筑公司与龙凤城投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其直接请求龙凤城投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首先要明确其与建安集团之间是分包、转包还是挂靠关系。

在转包关系中,发包人仅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能否依据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主要取决于发包人在缔约时对挂靠关系是否知情:知情的,挂靠人可以基于事实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反之,则不可以。

本案中,从缔约过程、实际施工情况以及履约过程中,建安集团并未参会,即龙凤城投公司直接与龙安建筑公司交涉工程建设事宜。

同时,从另案调解书的内容看,本案三方当事人曾认可龙安建筑公司借用建安集团资质与龙凤城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龙安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有权依据建安集团与龙凤城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向龙凤城投公司主张工程款。

以上案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龙安建筑公司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明知其与建安集团之间的挂靠关系,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如果实际施工人不能证明挂靠关系,那应当由谁来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呢?

看看以下案例,或许能给你更多的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266号

丁学虎、马晓军与吉运公司之间未就涉案工程单独签订协议,吉运公司并不认可丁学虎、马晓军挂靠关系的主张,原判决依据涉案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以及丁学虎、马晓军并未以吉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瑞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从而认定双方系非法转包关系并无不当。

(律师注:法院在实际施工人丁学虎、马晓军无法证明其与吉运公司之间有挂靠关系的情形下,判定其与吉运公司之间存在转包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转包关系项下实际施工人可同时向发包人和转包人主张权利。在挂靠关系项下,被借用资质方即被挂靠方欠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面对本次问题,你可以这样辩】

问题:

张三挂靠熊大建工与牛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上与牛叉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是熊大建工,所以张三无权向牛叉公司主张工程款。

你可这样辩:

1.熊大建工仅是将资质借给张三挂靠,并无与牛叉公司建立施工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2.张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牛叉公司建立起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所以,张三有权向牛叉公司主张工程价款。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挂靠关系上,也有着不同的观点,但主流观点为: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能否依据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主要取决于发包人在缔约时对挂靠关系是否知情:知情的,挂靠人可以基于事实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反之,则不可以。

因此,作为实际施工人,如果是挂靠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应做到:

1.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书面资料上多出现自己的名字,以证明自己全过程的参与工程;

2.要通过微信工作群等相对随意的沟通方式,明确发包人对其挂靠建筑公司是明知的;

3.工程的进度付款、竣工结算等关键节点一定要全程参与,最好能留下自己的签名;

4.在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上要在代表人处签自己的名字;

5.签订合同前与发包人关于工程承包的沟通一定要留下凭证。

本文由黄长君律师撰稿,宋波律师审稿。

工程款纠纷找律师,调解是最好的结案方式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周至集贤产业园集贤商务花园的XXXX酒店的墙地砖工种施工项目承包给原告。承包形式为:单包工。工程项目期限: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30日。承包范围:贴砖卫生间墙地砖、过道地砖(二层楼、三层楼、四层楼、五层楼的客房部及客房卫生间墙体砖过道)。加工石材另外谈单价。工程干完结算为13万余元,后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李X向原告分批次转账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向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催要余款。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X,与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双方签订工费结算单:截止2021年2月5日下欠王某瓦工工费76346元(人民币)大写:柒万陆仟叁佰肆拾陆元整。注:所有工费结算结果为本单据截止日期为准。

【办案过程】

于是,当事人找到我,希望拿回欠款。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洽,以及本案的证据不够充分,以及后期执行的问题。经过我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同意调解,法定代表人康X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判决的话,一是证据不一定会支持我方胜诉,二是法定代表人康X对此债务根本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合同是原告与公司签订的。调解很好地解决了这两个对我们不利的点,在后期执行上力度也会更大一些。

【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陕 ****民初**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凯季,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X。

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康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费结算单》中下欠原告76346元的真实性,因经济困难,同意分期清偿工程款。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康X于2022年12月1日前向原告王某清偿工程款38000元;

二、剩余工程款38346元由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康X于2023年12月1日前向原告王某付清;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任何一期款项,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原告可以就全案款项强制执行。

本案诉讼费1708元,原告已预交954元,减半收取计954元,由被告陕西F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康X共同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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