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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起诉流程

拖欠工程款起诉流程,农民工微薄工资还被拖欠,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包工头吗?

农民工是一个具有时代标签的词语,往往代表着那群不怕苦不怕累,为了微薄收入愿意干着又脏又累的活,同时他们又是社会建设中的中坚力量,他们用身体血汗去换取收入,他们起早摸黑。

如果辛苦一年到头却拿不到工资,而且许多包工头都是年底结算,可以说辛苦了一年,他们可能一分未获。其实,每到年底就会有很多农民工陷入这样的困境。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有力措施,确保农民工能高高兴兴拿工资回家过年。

但总有人拖欠,虽然有的包工头也不是故意拖欠,可能由于发包方未及时付款导致大家都难,但再难也不能拖工资,而且对许多农民工来说,一年才领一次,如果领不到心理是什么感受?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进行救济。

这个问题许多人会搞混淆。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劳务报酬关系还是劳动工资关系。

结合近年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定位,是默认农民工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当受到身体伤害时可以适用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但这个劳动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间关系,没有保险、不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福利待遇。

首先,包工头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合法的建筑施工主体,说白了他没有权利去分包建筑施工,但在实践中却有很多都是长期以这样的形式开展施工。当发生工资纠纷时,有关部门介入后,开始做的事就是否定包工头的用工资格。

其次,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由此可知,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永远是第一主体责任人,包工头只能视为其基层的管理人员,他们给包工头授予了选人用人的资格。

所以将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视为与总承包单位劳动关系的延伸,更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作为劳动监察部门,他们有职责为农民工伸张正义。当发生拖欠工资时,农民工兄弟一定要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争取他们早日介入,协调包工头或承包企业及时支付工资。

有的地方目前已经制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会让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始前存在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所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可以快速的从保证金中拿到部分或全部工资。

其实农民工发生发生纠纷,通过劳动监察部门都不能按时拿回工资时,完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虽然道路很长,但总是方向之一,加上部门重视,类似案件会加快审理并及时执行。

但是起诉时不能只起诉包工头,而要一起起诉其背后的企业,如何确定背后的企业呢,其实在施工现场,都会悬挂明确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标牌,那么农民工在工地从事劳动时,只要对标牌留意,照个相留存,起诉时去网上打出营业执照就行了。

另外,要提醒的是,农民工起诉追讨工资是属于可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自己不懂的事就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由援助律师介入帮助就行。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千千种,但却是万不该!大家能有法律意识,就要牢记随时收集证据,施工企业信息,自己工资的欠条,劳动情况,如果有工作等情形的更有保存好相关证据,有诉讼才能胜诉。

当然,农民工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群体,维权困难的时候也可以请求媒体介入监督,申请法律援助,方法很多,但要重视的是要及时做这些事情,如果过了今年再索要,可能面临没有证据的可能。

拖欠工程款起诉流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建筑公司或发包方索要工程款吗?

2011年3月份区置业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区置业公司开发的蓝城小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二建公司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二建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了三部分转包给他人,其中的一部分包给张某,并与张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张某具体施工,并垫付工程款,二建公司从结算的工程款中按照比例抽取管理费、扣除税金、水电等费用后,再支付给张某。工程全部由张某垫资施工,2012年7月份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获得市优质工程施工奖。张某施工的工程总造价9219万元,从二建公司处仅结算4100万元,尚欠5119万元,张某依法将结算报告特快专递邮寄给二建公司和区置业公司,迟迟没有得到答复,在无奈情况下,张某于2012年9月份以二建公司和区置业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第一次开庭时,二建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工程总价款为6027万元,扣除掉已付的工程款4100万元、质保金300万元,再扣除掉管理费、税金、水电费等1097万元,再扣除张某再施工过程中向二建公司的借款及利息640万元后,二建公司多付给张某110万元,反请求张某支付110万元。被告区置业公司答辩,与张某不存在合同关系,所有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了二建公司,要求驳回对其起诉。

法院根据原、被告的答辩及反诉,总结焦点为:工程价款数额、张某与二建公司的合同效力、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经过多次的开庭审理,多次的证据交换、质证,并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最后法院判决二建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款3280.6万元,区置业公司在未支付工程价款2017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二建公司的反诉。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涉及实际施工人、转包合同的效力等法律问题

二建公司作为特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区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没有经过施工就将工程分为三个部份分别转包给三个施工人,由三个施工人垫资施工,在具体施工和项目的承建中,二建公司只是负责结算工程款,传递发包人的文件等,二建公司的行为就是转包,这种转包是《建筑法》和《民法典》等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违法转包人二建公司不能提取管理费,如果因为转包收取的管理费,司法机关也应当予以收缴。合同无效,那么二建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就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张某可以依据二建公司与市置业公司的合同结算,但是由于张某是实际施工人,没有建筑等级,在工程款的计价时,关于资质方面的工程款取费,不能够得到支持。因此法院认定的合同效力符合法律的规定。

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权利,有力的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保护了农民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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