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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材料款起诉状

拖欠工程材料款起诉状,实际施工人欠付材料款,能否直接向总包方主张?

来源: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商事法律事业部】

作者:蒋雪萍 张怀瑾

尽管在建筑领域法律绝对禁止以任何挂靠形式参与施工,但事实上,挂靠施工呈现出屡禁不止的怪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就工程价款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但材料供应商是否能越过逾期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及被挂靠人主张权利,不仅学术界存在着不同意见,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结果差异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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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就是团队巫江律师处理的一件材料供应商直接起诉被挂靠人要求给付货款的纠纷。该案的裁判观点和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自然人张某挂靠本案某劳务公司,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2017年,某建材经营部以某劳务公司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7月,其向案涉劳务分包标段持续供应木方、模板等物资,张某安排工作人员对送货单予以签收并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370万元,但剩余货款被告一直拖欠,故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70万元。

某劳务公司遂聘请巫江律师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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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准备

巫江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的事实、法律关系、法条依据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查找、组织应诉证据,并形成以下答辩意见:

一、某劳务公司与原告并无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某劳务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其与原告没有任何商业往来,从未向原告采购过木方、板材,且从未收到过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提到的案涉货物,某劳务公司也从未与原告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买卖合同,某劳务公司对原告提到的案涉货物交易完全不知情;

二、原告诉请货款应由张某支付。根据原告诉状自述,案涉货物是由第三人张某及其工作人员签收,货款亦是由张某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张某才是与原告进行买卖交易的合同向对方,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张某而非某劳务公司。

三、张某的行为为其个人行为,对某劳务公司不形成表见代理。张某并非劳务公司员工且劳务公司从未授权张某签收任何货物或办理任何结算,张某亦从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明合同相对方为某劳务公司的材料,显然张某对某劳务公司并不存在任何代理权。再者,从交易发生的时间来看,原告第一次向张某送货的时间为2013年10月3日,至张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2013年12月28日,原告已向张某送达货物多达49笔之多,即说明原告供货根本与某劳务公司无关。

综上,张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以个人名义与原告达成的买卖协议并不能约束某劳务公司,原告诉请某劳务公司支付货款无法律、合同依据,其应依照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张某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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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巫江律师的答辩意见,认为:

一、张某与某劳务公司不构成内部承包关系,其为挂靠劳务公司的实际施工人

二、张某对某劳务公司不构成有权代理,亦未构成表见代理

三、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订立的买卖合同,应由其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已经生效,巫江律师代理的某劳务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启示

蒋律师认为从本案的裁判思维和判决结果,我们可以发觉一些不同于常规裁判观点的新颖之处,亦可能会成为今后实务中对该类问题的倾向性认识,基于此,考在虑各方利益诉求不同,蒋律师分别有几点建议提供参考:

对于供应商来说:

实际施工人往往缺乏足够的资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这时候,在供应货物时要注意“拉上”被挂靠人进入交易环节。可采取的方式包括:与被挂靠人签订供应合同,货款经由被挂靠人账户转出,开具发票给被挂靠人,货物由被挂靠人授权的工作人员签收等。

对于被挂靠人来说:

首先自己要独立于材料供应环节。不与供应商直接签订合同,不签收货物,不经自己的账户支付货款等。

其次要防止实际施工人的表见代理。不轻易向实际施工人出具授权,严格限制授权内容,权衡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利弊,最后也要通过内部合同明确与实际施工人的权责,以便承担责任后的追偿顺利。

而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讲,蒋律师只能说一句抱歉,天网恢恢、法律无情,你终究是逃不掉、欠的钱迟早是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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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诉讼律师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巫江

巫江律师,男,中共党员,在读法律硕士,现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年限10年。

专业特长:政府法律顾问、企业风险防控等。

荣誉:曾荣获“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风控律师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蒋雪萍

蒋雪萍律师,女,法学学士,北京大学MB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投资并购事务部合伙人。第九届四川省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

拖欠工程材料款起诉状,起诉欠钱人准备哪些材料?

别人欠我们钱,我们通过向法院起诉索要欠款的时候,要准备好哪些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要和起诉有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的案件属于起诉法院管辖。

那么由此可以得出作为被欠钱的人,起诉欠钱人要准备自己的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居住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资料,包括证件和原告是一样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

那么,一般身份资料,起诉人(原告)要准备一份复印件,欠钱人(被告)的也要准备一份;起诉状要写明原告(被欠钱人)、被告(借钱人)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户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起诉请求要写明要求对方还款的数额,还款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外写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时间、借款用途、借款时候的约定等,需要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写清楚,然后写明被告不还钱,原告希望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最后写明诉状提交到哪个法院,起诉人签字,写明起诉时间,就是一份完整的起诉状了。起诉状一般根据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比如被告(欠钱人)是张三一个人,那么,就要提交两份起诉状,一份是法院,一份是要送达给张三的。

起诉状写好,最后就是提交的证据了。证据要写证据目录,即给提交的证据列一个清单,欠款的证据一般为:借款合同、借条、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流水,借款时证明借钱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话的通话录音及催要欠款的相关证据等能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材料都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一般提交复印件,涉及音视频证据,是要提交光盘的刻录版和书面打印材料,每份证据提交的数量和起诉状的计算方式是一样的。

准备好了上述材料,法院就直接立案了。如果我说的您还是有疑问,请私信本律师获取诉状模板。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关注王律师为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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