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工程款起诉法院

工程款起诉法院,周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诉讼案件

9月7日,周至法院终南法庭杜旭松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诉讼案件。经过杜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被告积极履行欠款,原告自愿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如下:原告李某于2020年承包了被告司某的新房建设工程,双方约定的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260元。在施工结束后,被告司某仅支付了45000元工程款,剩余31400元一直拒付。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杜法官接手案件后,与被告司某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及时清偿尾款,司某情绪激动,态度十分强硬,表示因原告的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房屋出现了百余平米的墙面渗水现象、房屋大梁歪斜、施工材料浪费严重,其不仅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还要原告倒找房屋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巨大损失。

起初,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态度强硬,经过杜法官几轮积极协调,反复多次从法律、经济损失、时间成本等角度与双方晓以利害后,双方当事人最终心平气和地坐在了一起,共同商量如何一次性解决工程尾款与质量的问题。在商定初步解决方案后,两方当事人在杜法官的带领下,一起前往工程现场核算建筑面积,房屋漏水面积,并就房屋大梁外泄、严重浪费工程材料等拿出了最佳解决方案。最后,被告司某于当日中午将定好的16000元工程款交付给了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当即撤回起诉。案结事了后,杜法官谈到,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有利于节约双方当事人时间成本,并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越是复杂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更应当配合法院工作,心平气和地在一起理清思路、梳理矛盾,协商解决问题的更好办法。

近年来,周至法院不断强化诉源治理意识,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诉前调解作为溯源治理的重要方式,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诉讼“瘦身”,为群众“减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提升审判质效和群众满意度。(张铧之)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工程款起诉法院,武汉法院判例:工程款已经结算,一方另行申请鉴定的,不予支持

一、案情简介:

1、2006年8月8月,华诚全友公司(甲方)与云梦四建公司(乙方)签订《黄冈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月8日,华诚全友公司(甲方)与梦都建筑公司(乙方)签订《黄冈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已竣工并交付业主,且质量合格。

2、2010年8月11日签订《工程款现金结账单》,于2013年1月16日签订《湖北梦都工程款结算(续)》,于2013年7月31日签订《协议书》确认华诚全友公司尚欠梦都建筑公司、云梦四建公司工程款225.175815万元。

3、后原告华诚全友公司认为多支付了工程款,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二、争执焦点:

原告华诚全友公司认为多支付的工程款予以返还,并向法院申请鉴定,被告云梦四建公司及梦都建筑公司认为对鉴定报告不予认可。

三、武汉法院观点:

1、案涉工程项目在本案诉讼前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且工程质量合格。

2、经双方结算,各方对工程造价无异议,仅对已付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

3、经审查,在案涉工程竣工后本案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了《工程款现金结账单》、《湖北梦都工程款结算(续)》、《协议书》,该三份结算文件在形式要件上完备,内容上有延续性,能够相互印证。在华诚全友公司无证据证明上述结算文件无效或存在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本案应依循当事人的结算协议确定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的数额。

4、一审法院根据华诚全友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单位对工程款的收支情况进行鉴定并确定已付工程款的数额处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5、二审法院驳回了华诚全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总结:

1、本案各方当事人不仅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且作为房地产经营企业及建筑企业,在客观上也具备判断结算文书法律后果的能力,但是依然签订协议并办理结算,因此应当结算协议的法律后果负责。

2、签订协议后,非法定和约定事由不能随便变更和解除,所以签订协议前一定要慎重。

3、本案原告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竟然连支付多少工程款无法理清,终究付出了代价。

4、本案二审法院即是从诚信原则进行判决,提醒我们,签订协议前一定要核实工程价款,否则后悔晚矣。

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本人头像关注我并私信输入“武汉陈雪宏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