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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法院怎么判

工程款纠纷法院怎么判,个人挂靠公司施工,发生纠纷后公司想主张工程款,法院这样判……

广云公司在与米兰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在双方还未签订合同之前,广云公司便作为甲方与乙方付某签订《工程内部合同》,约定将广云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交由付某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全面负责,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且严禁转包。

其后不久,广云公司才作为乙方与甲方米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云公司承建米兰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在合同中,承包人处加盖了广云公司的公章,并由付某签名。

案涉工程完工后,经竣工决算,最终确定工程总价款近9500万元,其中直接向广云公司支付约6600万元,向其余三个公司的账户共支付约2900万元,但米兰公司之所以支付此三笔款项,系因付某妻子出具了加盖广云公司公章的委托书。

后几方发生纠纷,广云公司认为,其仅收到6600万元工程款,剩余2900万元工程款还未收到,遂将米兰公司及其另外转账的三个公司共同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并追加付某为第三人。付某则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所有工程款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经过审理,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工程款应当由付某还是由广云公司享有;二是米兰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是多少;三是其余三家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否与米兰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广云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为付某缴纳社保,因此付某系广云公司内部员工,在本案中付某仅仅是代表广云公司履行职务的项目负责人,并不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工程款应该由广云公司享有,而付某则坚称自己是借用广云公司资质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本案所有工程款应该由自己享有。

最终,一审法院结合多方证据认定,付某与广云公司之间不符合内部承包的构成要件,更符合借用资质的法律特征。但付某虽然是实际施工人,却并非与米兰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对人,不能直接基于该合同向米兰公司主张工程款,而应当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广云公司主张。

同时,综合各方面证据后,一审法院认定,米兰公司向其余三家公司转账支付的款项也属于本案工程款,米兰公司已经支付完所有的工程款,对广云公司要求米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另外三家公司均是接受广云公司的委托收取了工程款项,其与广云公司之间究竟是何种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双方若有争议可另案主张,但广云公司要求三公司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广云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请二审,四川高院受理二审申请后,主要认定了以下几点:

广云公司与付某约定案涉工程由付某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自行承担和解决本工程垫资承建的全部资金以及本工程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广云公司并不进行投资也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基于此,一审认定付某与广云公司之间不符合内部承包的构成要件,更符合借用资质的法律特征并无不当。

虽然付某与广云公司从2007年开始就存在社保缴纳关系,系广云公司在册的项目经理,但从《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内容看,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为以内部承包方式行借用广云建设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之实。

关于广云公司要求米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问题,由于查明米兰公司已支付完所有工程款,且不存在延期支付的问题,因此对这一主张也不予支持。同时,四川高院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付某借用广云公司资格签订,合同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应予以纠正,但并不影响判决结果。

最终,四川高院驳回了广云公司的申请,维持原判。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付某与广云公司的合作关系在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自己有相关人脉、资金,但却没有相关施工资质,于是在某个具备资质的建筑公司挂名,并由公司缴纳社保,但实质上其并不是公司的员工。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管是自己想办法接工程,还是从公司那里接工程,无一例外都需要借用公司的名义,然后自己组织施工,并向公司缴纳一定管理费。这种关系,游离于挂靠施工与内部承包之间,有时候区别模糊难以界定,一旦产生纠纷,工程款该归谁,就成了很大的问题。

以本案为例,虽然广云公司败诉,但在施工过程中依然有6600万工程款是支付给了广云公司,付某是否能另案向广云公司主张这6600万元、即便是能主张但最终能拿到多少,都还是未知数。总而言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挂靠施工,都会面临不小的工程款风险,在实践中施工企业一定要慎之又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注: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上述部分法律已经废止。

本案裁定书索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559号

工程款纠纷法院怎么判,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3条

编者按

本文整理了最高法院权威来源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人民司法案例等最高法院权威来源案例)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23条,欢迎大家阅读转发。

1.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工程价款可根据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结算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案号:(2013)冀民一初字第17号;(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总第260期)

2.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3.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建设、施工单位责任的承担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总第224期)

4.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为应当支付工程款时

——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优先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3辑(2018.1)

6.施工人因修建违法建筑请求给付工程款,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四川恒升钢构公司诉四川国际标榜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约定修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建筑在法律层面不具有可利用性,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所确立的折价补偿规则,应适用缔约过失规则对施工人的利益予以赔偿。

案号:(2014)成民终字第5178号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2017.1)

7.政府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

——大连世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政府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政府工程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发包方与施工方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亦未约定付款时间,施工方主张工程价款不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案号:(2016)辽02民终130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总第115辑(2017.9)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

——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三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同时,必须确定承包人的送审资料已送达给发包人,发包人亦未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出具的结算提出实质性的异议。

案号:(2015)琼环民终字第1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8辑(2016.4)

9.涉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签订结算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结算协议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重大误解不能成立的,对财政审计、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案号:(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07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4辑(2015.4)

10.发包人、分包人应与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对雇员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崔旺林与保德县保跃砖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4)忻中民终字第8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1辑(2015.1)

11.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但人民法院对财政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有审查义务及权力,不能单纯予以采纳,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案号:(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4辑(2015.4)

12.建设单位承诺对施工单位已审批未支付工程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债务人即总承包单位的债务负担的,无需取得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

——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诉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盛炜达(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盛地产投资(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设单位向实际施工单位出具承诺书,明确对施工单位已审批未支付工程款承担还款义务,并未免除债务人即总承包单位的债务负担,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该债务承担合同有利于债务人,无需取得其同意即可成立生效。债务加入人承诺按18%的年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承担与本债务承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债务是否约定利息无关,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违背债的内容同一性。

案号:(2017)苏06民终125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5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四川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亦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38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5

14.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发包人

——刘剑与北京市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大前门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叶宗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且最终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发包人。其他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号:(2017)京02民终1079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11

15.工程尚未竣工的不影响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山县飞曼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工程款优先权的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

案号:(2017)浙08民终9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11

16.不得随意扩大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三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华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关于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违反该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具体在界定三类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随意扩大其范围,对于纯民营资本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排除在外,依法认定有效。

案号:(2016)粤20民终154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11

17.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康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恩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被挂靠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而挂靠经营者向劳务分包单位作出的支付工程款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向劳务分包单位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案号:(2016)渝01民终772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11

18.备案后的建设工程合同转让后,新的合同当事人可对权利义务重新约定,但需经备案监管且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仍以备案合同为准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朱炫熊、海南凯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备案后的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可以转让;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转让后,新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约定,但是需经备案监管且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仍要以备案合同为准;合同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合同转让时的工程进度确定。内容相似的一系列证据,其中部分证据造假,其余证据不宜根据证据规则,以没有证据推翻为由直接采信,而应当审查其是否属实。

案号:(2016)琼民终17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5

19.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万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案号:(2016)渝0109民初3377号;(2017)渝01民终555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17

20.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的,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居世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案号:(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35

21.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应符合“如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则难以保障其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

——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越过合同相对方仅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客观上是突破合同相对性来主张实体权利,必须符合如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则难以保障其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应不予受理。

案号:(2015)苏民终字第0002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29

22.建设工程经转包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

——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诉南京集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经转包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主张工程价款系破产财产,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5)宁商初字第5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26

23.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并不排除承包人对该工程的保修责任

——悦康药业集团上海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伟恒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占有使用之时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的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发包方提前使用之日起未超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二终字第103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6

来源:法盏、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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