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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医疗过错判定的辅助原则有哪些法律

医疗过错的判定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一环,只有医疗事故被认定为医疗过错,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步骤。 无论是严重的医疗过失还是轻微的医疗过失,它们的判断标准都是相似的。 那么,危重型医疗误判的辅助原则是什么呢?

(一) "医学判断"规律

“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家按照专业标准做出决定,就不能因为事后认为该决定有误而对该课程负责。 医方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时,如果达到了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和技术标准,则无需对其“诚信错误”判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美国判例(RaybrunV.Day )显示,外科医生意识到纱布可能留在患者腹部,经搜查一无所获,但根据患者情况生命垂危,没有继续寻找,只是缝合伤口,纱布留在患者腹部造成损害

(二)“少数可尊重”规律

该定律意味着医生只根据医生在众多批准的治疗方法中的选择不对医生科负责。 医生进行诊疗行为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但每个医生对同一病情的诊疗可能有不同的见解,此时应允许医生有相对自由裁量权。 刘酌范围内的学问,可以说是没有过失的。 但是,依裁量权采用的学术,尤其是采用医生个人的独特实践,其方法必须在不违反医学常识的情况下,从医学界公认的合理方法入手。 医疗学说的选择也是如此。 据此,医家所用的独特方法或所采取的学说,如果医学界没有公认的合理依据,也可以推定其过失。 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因为“真理多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多数人同意采取某些治疗措施,并不意味着他们确信自己完全正确,就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少数人认为采用的疗法是正确的。 别忘了判断有无责任要看有无过失。 只要医生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为有过失。

(三)“最佳判断”规律

医方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和技术等外,美国部分法院还要求,医生所谓的判断必须是其“最佳判断”。 特别是在知道目前盛行的医疗方法有不合理危险的情况下,法院并不是只要其医生的诊疗行为符合一般标准就可以免责的。 如果医生的专业判断能力超过一般标准,而医生知道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法院对医生的注意义务要求也可以说超过了一般标准。 法院要求那位医生必须根据其能力做出“最佳判断”,才能免责。 日本的民法理论也有被称为“最佳注意义务或完全注意”的要求。

(四)“风险承受”定律或“风险承受”法理学、“承受性风险”定律。

这一规律是新过失理论的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侵害他人权益的事实,不一定要受到惩罚,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谋求社会进步,应该允许存在危害法律利益的人类活动,医疗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 近代以来,科学发达,物质文明进步迅速,人类生活显著改善,但同时也增加了危害人类人身和财产的风险。 正如汽车在给人类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频繁的交通事故发生,随着医学的进步,一直被认为是绝症的疾病也有治愈的可能性,从而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欢乐和希望; 新药的使用还伴有副作用的发生。 然而,医学的进步是通过千百万次试验和多次失败取得的。 因此,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责任,必须考虑“可接受风险”定律的应用,可接受风险理论成为阻止医疗行为违法行为同时兼顾患者承诺的又一支柱。

(五)医疗急需和医疗尝试

认定医疗方过失时,还存在医疗的紧急性和医疗尝试对其的影响问题。 医疗急救是指医疗判断时间紧迫,无法对患者病情、病情进行详细检查、观察、诊断,难以要求医生具备与平时注意能力相当的能力。 因此,紧急性是医疗过失中“最重要的缓解注意义务的条件”。 有学者认为,这并不是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仍然以同样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注意的,免除医方的责任负担。 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都具有抽象的威胁,但医学理论必须依赖于新的药物尝试和技能实验来发展。 此时,存在着相当于经常的“未知领域”。 医生在这个未知的领域,应该承担注意义务。 因此,医生在进行新医尝试时,除征得患者同意外,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设备、医生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实验和可能的危险,应首先慎重考虑,并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 不这样做,就逃不掉过失的责任。

以上是对问题严重的医疗误判辅助原则的简单回答。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医疗过失的判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只有对医疗事故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才能得出最佳的判定结果。 只有对医疗纠纷做出正确的判定,才能为医患双方带来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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