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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违约金调整怎样办理手续

一、行政协议违约金的增加如何处理

合同法对行政合同违约赔偿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获得的利益,但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二.行政违约构成要件

行政合同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评价,该标准是行政违约的构成要件。 对此,行政违约遵循民事违约的共同原理,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所不同。

1、行政违约的成立要求行政合同主体违约行为的存在。 该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这是行政违约成立的客观因素,也是决定行政违约存在的前提条件。 行政违约本质上是行政违法,作为行政违约构成要件的行政违约行为是行政违法原则的外在表现。

2、行政违约的成立又要求行政合同主体有过错。

根据行政法原理,作为一般行政法行为,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价值判断。 通常不以行为主体的主观因素,即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判断其行为效力的标准,而以行为是否合法作为行政行为的效力标准,但行政违约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行为,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具有先发制人的合法行政行为,是肯定效力推定和国家强制而行政违约行为受违法原则的制约,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和对行政法律的反抗,它原作为行政合法行为的对立物而存在,由此法律必然做出否定的价值判断。 因此,行政违约行为与行政责任相关,行政违约是行政责任的前提,行政责任是行政违约的法律后果。

相关行政协议在办理订立时,应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该眼泪合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规定此类协议的相关违约金。 发生相关纠纷,需要按照具体合同条款进行相关处理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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