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规定是什么意思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等级标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事故会给患者带来巨大的身体损失,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家属一旦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会与医院发生冲突,发生严重的肢体冲突,在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会给医院带来一定的损失。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是什么? 我会详细介绍这个问题。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 第22010号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产生认识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医疗质量监测与评价、医患沟通和安全责任等制度。 同时,设立医疗纠纷患者方面的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者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医院(卫生院)保安部门实行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措施,对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接待处)、药房)仓库)和贵重设备、危险品仓库,以及易发生群体性故障的场所实行报警、电视监控

第六条医院(卫生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办公室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疗部门负责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答复、处理、报告。 保卫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 后勤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后勤保障工作。 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全程协助处置。 其他有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部分规模小、人员少的卫生院可以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小组成员分工负责纠纷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医院(卫生院)行政人员、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的培训和考核,考试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 新分配的医务人员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工作。 加强医疗纠纷处理专业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医疗纠纷风险等级

第八条根据患者人数、情绪、态度、行为及医疗不良后果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者方面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和家属拒绝在要求复印病历的危重患者通知书、手术知情同意书等资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通过咨询科室等方式认为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不足10人,占用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室,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患者方面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了质疑,提出了解释无效,影响其他患者诊疗等情况。

三级风险:患者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集体占用医疗机构诊疗岗位,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拒绝安置遗体移送殡仪馆、殡仪馆,有在医疗现场设立陵墓、摆放花圈、拉横幅行为的; 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殴打、破坏、抢劫等行为,造成财物损毁等。

第三章报告

第九条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该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科长或者护士长。 科长或护士长应立即到达现场,及时了解情况,作出解释处理,并向医务部门或值班人员报告,必要时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赶赴现场处理纠纷。

第十条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接到科长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院长,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报保卫科。 非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发生医疗纠纷的,行政总值班应当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尽快到位。 需要医疗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当通知医疗部门人员及时到达。

第十一条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同时报告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并通知保卫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通报(紧急情况由医务人员或医务部门人员直接通报),掌握基本情况后书面报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医疗过错行为(可能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部门应当报告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并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医调会调解,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医疗部门负责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概要、处理经过、赔偿金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处置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纠纷风险水平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初步调查、核实,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组织有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并说明相关情况。

(三)在医务人员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封存并开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照规定将遗体移葬。 医务人员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维护医务人员和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物品安全。 二、三级风险医疗纠纷报警,向警方提供相关人员违法办案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场后,由医务部门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配合民警进行患方教育引导,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公安机关依法强制移动尸体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动尸体。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会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该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人员参与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部门为主负责与患方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和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来接待处,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协助现场处理。

三级风险纠纷分管院长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的沟通协调处理,其他副院长会同有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来接待处,市卫生局医政科和分管副局长配合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依法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有权复制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告知患者方有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持正常医疗秩序,禁止停尸服丧、损坏医疗机构、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患者方面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疗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该医务人员和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者市内专家咨询。

第十八条医疗部门应当及时向患方通报、解释专家咨询意见和处理意见,回答患方的咨询和疑问。 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置的相关方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患方依法提出病历资料复印件、有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检验、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经专家讨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且患方索赔金额不足1万元的,由医院(卫生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处进行,并告知患方选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第二十一条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或者院方认为有重大过失,推断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1万元的,医疗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

第二十二条市医调会和赔偿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咨询会诊意见,协助调阅病历资料(必要时提供病例复印件资料,但应当办理登记和签名手续) 同时协助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患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医调会和赔偿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 医院(卫生院)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判定和承诺责任程度、赔偿额,不得擅自给予赔偿,避免医疗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严格依照《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温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该医务人员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医疗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医院(卫生院)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人医务人员和科室重组组织,依法

第二十六条该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院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预案由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我国有关医疗事务处理的相关法规有详细规定,事故过失主要是个人的过错,因此医疗事故的责任由医院负全部责任,如果医疗事故处理不当,与患者家属会发生一定的冲突纠纷,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