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纠纷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设备质量检测是人防工程防护中的重要内容,质量检测的合格与否关系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否投入民生广泛使用。 那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哪些? 以下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请继续阅读。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业性能检测。 常规检验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验,包括外形尺寸和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 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验研究和质量检测中心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具体而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研究,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试验定型和系列化。

(二)负责制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维护管理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企业防护设备安装试制和附加产品质量检验,承担各级人防部门委托的仲裁检验工作。

(四)负责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承担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民用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自觉接受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所属区域内民用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验,参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民用防空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

(三)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四)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执行检测收费标准,保证公平检测,建立良好信誉。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八条申报设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的单位,是非涉外机构和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

1、从事防护专业技术人员、机械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工作1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相关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标准。

2、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人员(专职质检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通过防护设备专业知识培训,熟练操作相关质量检测仪器设备,熟悉所检测防护设备的相关检测标准。

3、使用超声波探伤类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操作证书或国家人防阀颁发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二)场所

1、检测仪器设备存放空间不少于30平方米,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应存放在专用机柜内,并有明显标识。

2、密闭性能检测场地面积应当不少于200平方米,并配备5吨以上的行车。

3、通风性能检测场地面积应当在2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3吨以上的行车。

(三)设备

1、常规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外形尺寸和配合尺寸检测仪器设备:千分尺、游标卡尺、直尺、直尺、平面度检测仪、垂直度检测仪、螺纹检测仪、同轴度检测仪等。 性能检测仪器设备:使用张力计、定时器。

材料和外观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回弹(测量商品混凝土强度)、钢筋扫描仪(测量商品混凝土中钢筋布置和保护层厚度)、商品混凝土超声波检测分析仪(测量商品混凝土结构中孔缝等危险性)、钢板测厚仪、金属

金属材料的材质(强度和理化实验)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2、密闭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空气压缩机或安全可靠的气源、压力表、流量计(装配)、微压表、气压表、温湿度表。

检查台:安装调整台时,应搭设门洞尺寸不超过6米X 3.5米的防护设备,以满足检查漏气量的需要。

3、通风性能检测应配备的设备

测试系统的仪器设备:微压计、气压计、温湿度计。

检测平台:通风性能测试装置,满足当量直径1000mm以下百叶窗、阀门风量、风阻检测的需要。

(四)质量检查

1、相关检验标准和质检操作规程齐全。

2、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在检测有效期内。

3、应建立完整的质检档案,完整质检记录,长期保存。

(五)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 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检查管理制度、设备检定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检查后服务制度。

2、机构防护专家、质检人员应当通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培训,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九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现状和需求,按照下列程序申报符合一两个条件的质量检测机构:

(一)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的单位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审查,认定审查合格的,发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并通报有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内容:防护设备加工和安装质量检验包括外形尺寸和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 密闭类防护设备密闭性能检测; 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通风性能检测。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评估报告,并对是否换发资格认定证书提出意见。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复审,审查合格的,换发资格认定证书。 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未报告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取消资格。

第五章监管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民用工程质量检验收费,制定本行政区域检验信息价格,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严禁将检测工作委托给他人或者其他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租、适用或者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检验报告虚假。

(四)严重超标准收费的。

(五)超出批准范围被检出的。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擅自复制、扩散涉密载体。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请律师主编总结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查管理规定。 共六章十七条。 设备质量如能通过上述方法检测,可大力投入民生使用。 如果质量不达标,需要进行重炉建设,另一方面要向有关部门问责。 希望各部门能互相督促,加强设备质量检测工作。 详情请咨询律师邢台律师。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