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不成功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受伤职工或者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单位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需要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伤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首诊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不予受理
1 .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材料,同时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应予受理。
2 .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具体确认劳动关系、医疗尚未结束等)外,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 .受伤或者受伤人员的家属、用人单位对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才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确保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各项权益,劳动法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工伤保险及养老保险等内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遇到意外情况后,受害职工根据工伤鉴定结果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