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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解散公司法有何规定吗

如果公司领导管理不善,公司无法经营而宣布破产,公司只能不得已申请解散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解散,很多人一点也不知道该怎么申请,公司申请解散公司法有什么规定,所以小编就来解释一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申请解散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困难,继续存续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以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该条规定股东要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也是保护《公司法》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方法。 但股东在适用该条要求解散公司时,并不是很容易就能从法院得到胜诉的判决。 因此,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的,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解散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困难

要达到这个条件,公司事务陷入僵局,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瘫痪,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股东或者董事之间的对立而不能有效召集或者形成有效的决议,股东或者董事滥用权利,其他股东合法法院通常会审查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但对公司必须处于亏损或严重亏损状态是否是解散的条件之一尚无定论,各分庭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样。 各个国家对这一点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在这方面,股东很难提供证据,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是公司未来发展状况的预期,法官主要根据现有证据判断未来可能的情况。 公司目前签订的合同未履行的情况、公司签订的类似合同被履行的情况、对受害股东的影响等。 法官认为“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带来重大损失”,通常还要看公司资产是否因不断减少而导致股东投资不应该发生或蒙受不可避免的重大损失。

(三)不能以其他方式解决

顾名思义,这一条件是指即使囊括了其他所有方法也无法改变公司的局面,股东们似乎将采用其他方法作为要求解散的前一阶段。 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没有机械地要求受害股东穷尽所有其他方法判决解散。 因此,在这方面司法审判中还没有定论。

此外,法院将切实审查“以其他方式”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 法院必须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面寻找解决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客观评定以其他方式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 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摆脱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的情况下,才能判决公司解散。

(四)除此之外,法院将综合考虑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具体步骤:

公司股东同意成立清算组向工商局备案,并公告债权人,书面公告45天后,清偿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供股东通过,并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看了以上内容,相信编辑都已经掌握了公司解散申请的相关知识。 成立公司的过程变得复杂,解散公司的过程自然也就比较复杂,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也影响了公司内部员工的利益。 如果有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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