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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发展,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我们的日常交易中都需要合伙人,生意中也需要生意合伙人。那么说起法律定义下的普通合伙人大家是不是觉得和平时的合伙人是一样的呢普通合伙人到底具有什么样权利与义务呢找律师为您解答。

一、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

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发展历程

2007年,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火爆,表现很好的甚至一般的GP都有LP追着给钱。然而,这种美好的时光稍纵即逝。2008年9月以来,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都遭受了多年未见的金融海啸冲击。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经济周期的下滑,也开始出手谨慎。与此同时,PE的LP对项目资金投向的干涉也越来越多,中国的GP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

中国式PE(私募股权投资)治理结构仍处在初级的“妻管严”阶段,即LP(有限合伙人)希望更多地参与GP(一般合伙人)负责的投资管理。PE界人士表示,由于金融风暴的来临,中国LP与GP的地位将更为不平衡,LP将更多地干涉GP的投资,业绩不好的GP将受到打压,中国LP与GP走向真正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各安其位的国际通行模式,将不得不被推迟两至三年。

解决中国式PE治理结构中遇到LP与GP矛盾的关键是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

首先,GP管理费的约定应更加灵活。李磊表示,LP给GP的管理费不是每年2%这么简单,实际上,当基金存在第5年的时候,合伙期的资金已经全部投完,后面2年是享受回报的问题,在享受回报的过程中,按照国外的惯例是资金投资70%到75%的时候,可以募集第二笔资金。 第1年到第5年LP每年给GP2%的管理费是合理的,因为GP要不断地跑市场,需要费用。那么第6、7年的时候,先前募集的基金已经投资完毕,管理费是不是还要给GP,双方就可以协商,以使约定更为灵活。

其次,投资回报的约定也不应死板。中国很多的LP对GP的能力抱有怀疑。目前我国GP找LP大部分依靠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并不是像美国市场那种依靠路演吸引LP的模式。所以,很多的LP提出,当有投资收益的时候,他们要先拿10%,然后再把20%给投资合伙人,最后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1]

(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5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2、利润分成权

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3、年度管理费

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可见,普通合伙人是有着巨大经营控制权、利润分成权、官渡管理费的权利。但是法律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有所限制,加大了资金的投入,防治冒巨大的风险。与有限合伙人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上述明确了说明了普通合伙人的定义,权利与义务等,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进行法律咨询或者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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