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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有上市和非上市之分,其中将股东超过200人未上市的公司定义为非上市公共公司。 这类公司股东人数众多,需要加强有效监管。 为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非上市公共公司监管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下面的编辑通过这篇文章详细介绍。

非上市公司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股票,累计股东超过200人的;

(二)公开转让股份。

第三条公共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共公司股权公开转让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中进行,公开转让的公共公司股权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款管理。

第五条公共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共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公司发行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审计义务,依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行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和发行专业意见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七条公共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具体规定了公众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公共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共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共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建议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记录应完整、安全地保存。

股东大会建议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进行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一条公共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研究和评估公司治理机制是否为所有股东提供适当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共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会计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公共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手续。

第十四条公共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第十五条公共公司并购; a实施重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兼并重组损害公共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进行公共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援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共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公共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价格公道,重组后的公共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共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共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公共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第三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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