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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程序是什么意思

一、法院拍卖不动产的手续是什么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先行过程。 变现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前,法院应当依法设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复议,法院可以请求评估机构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以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根据评估价格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免除债务。 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以物抵债达成一致的,法院应当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 被执行人要求自行出售财产的,法院可以依照《执行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许可,但应当监督其以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有效管理出售价款。 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行出售财产,《执行条例》可以但不应该。 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用度依职权作出决定。 许可的,被执行人自行出售的,应当给予10日以内的期限。 此外,法院还应当在获得款项后,解除扣押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的选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的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拍卖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理。 法院不得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法院拍卖其他财产,必须先采用当事人主义。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拍卖机构确定后,法院与拍卖机构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是书面的,载明拍卖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4、发布公告和展示标的的拍卖机构受法院委托后,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展示。 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当征求法院意见,并取得法院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格

拍卖召开前,法院应当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拍卖保留价格,并告知拍卖机构。 拍卖保留价应当低于评估价,不得超过评估价。 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拍卖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 在首次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格。

6、举行拍卖

拍卖举行时,法院一般应当派员来监拍摄并记录拍卖情况的拍卖机构也可以聘请公证员进行公证。 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时清偿钱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 拍卖人分期付款的,应当经法院同意。

7、确认拍卖结束

对拍卖结果,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拍卖机构与拍卖人之间或者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裁定拍卖无效。 审查中未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确认拍卖结果。 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当会同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拍卖标的为动产,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由法院清除拍卖标的占有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借钱不还的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还款政策。 冻结银行卡或在拍卖屋还款。 在这里,一旦被人民法院强制还款,就一定会成为失信执行人。 也就是说,限制高消费会给自己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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