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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吗怎么办

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吗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原则。 它是基于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机关为了达到行政目的,是否实行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职责范围。

其强制力和执行力表明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之前,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不影响其执行。

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应当继续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根据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国家意志的明确表示,才能停止执行。

这是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管理效果、实现全社会共同利益、维护国家行政权原有尊严所必需的。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管理相对人因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更大影响,无益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例如,卫生防疫机构有权对某管理对象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作出没收或者销毁的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停止执行有关处理决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可能继续销售,继续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选择停止执行。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也同意其意见的,申请人可以在此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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