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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不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一、信访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党政司法机关信访不答复的,可以向同级纪委投诉(投诉信访不答复); 也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不回复投诉),或者直接向上级主管机关投诉(所谓越级上访)。

对国家行政机关不予回复信访的对策,除采取上述办法外,信访人还可以向上一级(省部级的,为本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任何一级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的,复议一次,对不答复行政机关信访的行政复议,应当先办理信息公开手续,再对信息公开展开行政复议。 直到结束信访的全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信访、复议、诉讼交叉进行。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特征

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应当有某些行为,该主体不作为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非行政案件的被告是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者后处理期满后仍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公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这一特征体现在公诉人向行政机关投诉“不予答复”的案件中。

3、被告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当表现出不应作为的消极性,主要是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不答复或者拖延履行这一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关键之一。

4、行政不作为案件是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主申请行为引发的,这是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 没有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案件诉讼中的重要类型,所有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归类为行政违法案件,不将行政作为违法案件。 在审判实践中,行政主体“拒绝核发许可证、拖延核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保护权、财产权的职责、不发给抚慰金”的案件多归类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判决时也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所有公务员在办理工作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这既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为国家和政府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威信。 公务员和有关部门有行政行为的,公民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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