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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

人大代表是代替我国全体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代表由国家权力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而人大代表成员是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 而且,我国人大代表在政治舞台上的地位可以说是不可替代的。 这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一个鲜明特点,各市县区都有人大代表。 那么县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县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权利

一、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提出肯定、否定或修改意见的活动。 在人大会议上,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国家事务决策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的重要方面。 代表要本着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一般都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法律(法规)和决定、公布决议的程序。 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问题、作出决定的前提。 法律除规定国家机关和人大有关机关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建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

表决是代表大会在决定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时,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确定结果的行为。 表决权是指对交付投票的报告、议案、相关事项表达包括赞成、反对、弃权在内的各种意愿的权利。 表决权利的行使会带来直接的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是衡量议案是否通过的标准。 只有两种问题的决定比过半数的标准更严格。 一是修宪时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需要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投票是人大代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代表应该珍惜这个权利,“投下神圣的一票”。 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 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的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不是“出席者过半数”,而是“全体代表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虽然表面上既不赞成也不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方面起到投反对票的同样作用。 不参加投票的人越多,就越难达到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票数,有时也会妨碍议案的通过。 第二,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既要充分反映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意见,又要有全局视野,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4、咨询权和质询权

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 与提问相同的是,以提问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具有提问、理解的意义。 不同的是提问的方式更认真,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性提问。挑战有法定程序,必须按照程序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十名以上联名,提出质询案; 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内容; 问题方案由主席团决定,由被提问的机构回答。 根据情况,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代表团会议可以答复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被质询机关应当再作答复。

五、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代表产生国家机构领导人和其他人员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是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决定秘书长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省长、副县长、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长、检察长报告一级检察长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 在地方人大选举中,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6、罢免权

罢免是指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 罢免的范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大致相同。 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格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 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审慎的方针,在程序上严格把握。 要依法罢免违法失职、失信于民的,在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的同时,坚持“对人处理持慎重态度”。 为了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时,才有权提出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载明罢免对象和理由。 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届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之前,被罢免的人员可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申辩。

七、提案权、批评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意见的总称。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交,也可以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交。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

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不仅规定了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的工作和享有的权利,而且规定了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 闭会期间活动是大会会议期间活动的延伸,也是大会会议期间工作开展的基础和条件。 法律规定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并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

二、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经建立在庄严的有人宪法基础上。

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无权超越法律。 我国约290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广大人民是立法的直接参与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必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带头宣传和执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这方面的示范作用对社会形成普遍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2、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限于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 主要的东西: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秘密事项;

)5)科技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因为这些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人大来自社会各个方面,一个代表相当多的人分别接触了上述各个国家的秘密,另一个代表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中,理解和掌握一个国家的秘密。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模范地遵守保密制度。 例如,个人交往和通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在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公共场所讲国家秘密等。

3、联系群众。

人民将意志和要求委托给代表,由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反映这些意志和要求。 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会形势民意,了解人民意志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利。 代表也要密切联系群众,才能把自己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获得工作动力,增强工作责任感。 因此,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参加人大会议。

代表是人民向权力机关任命的使者,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缺失。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代表“未经批准不出席两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同样,代表对人大审议的议案漠不关心,在选举或表决时不对议案投票,也是失职行为。

因为国家权力机关毕竟是为人民服务的,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县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从上面可以看出,首先,县人大代表享有表决权、质询权、选举前罢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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