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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烟草专卖罚没款政策如何规定的呢

一、违反烟草专卖处罚款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收据。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罚款的缴纳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进行行政处罚的时间和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向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

二.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涉嫌违法之日或者接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过初步调查,掌握一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调查的

(三)掌握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涉嫌违法行为的,需要继续调查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起草,应当由专人填写起草报告,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项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7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案: 被立案的,应当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经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企业或者个人买卖、销售烟草制品也需要有关部门同意和许可,企业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买卖、经营烟草制品也是违法违纪行为的,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有关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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