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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

读书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国家为了提高国民素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12年的义务教育。 这种行为使许多青少年能够接受教育。 受教育是每个孩子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的前提必须规范民工学校,保证所有学生在受教育时享有平等待遇。

什么是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享有的、国家保障实现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指公民享有接受国家文化教育的机会,接受教育的物质援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有上学和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 没有受教育机会,不能上学的人将失去受教育的权利。 如果没有教育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有可能丧失。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享有的、国家保障实现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接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指公民享有接受国家文化教育的机会,接受教育的物质援助的权利。 从宪法层面看,受教育权只出现在20世纪,但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解决,越来越受到关注。

教育意义

受教育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在出生之初,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成为人,是因为他具有与动物相区别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要摆脱弱势,实现自助,打开和发展潜能,依赖于教育。

教育是通过向个人传达一定的价值观、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社会化的活动。 每个人都在通过教育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 所以,人的社会化和获得独立生活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 人不仅要生存更要发展更要追求高质量的生活。 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离不开教育。 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但由每个人组成。 在实践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总是受到矛盾和冲突的困扰,但又有其内在的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的重要表现之一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责任和义务的双向相互关系。 个人成长的特殊性,导致了这种双向责任、义务的序列性。 社会必须首先对个人负责,个人获得必要的能力,才能要求个人对社会负责。 这种关系决定了接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个人的这种权利也就是社会的义务。 社会至少应为每个未成年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正规教育,使其掌握日后履行各种基本职责、参与社会生活所需的文化知识,并在知识和智力上为将来的正常生活和接受进一步教育奠定基础。

从宪法层面看,受教育权只出现在20世纪,但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解决,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随着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关注的焦点也逐渐提高,最初只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权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在经济不发达的时代,拥有初中等水平的知识就能适应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现在拥有高深的知识不仅是发展的前提,而且越来越成为生存的前提。 这种社会需要引起了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渴望,推动了各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在一些发达国家是普及化)趋势。 在这种精英教育模式下,接受高等教育只是少数人的专利,高等教育被视为特权,没有产生平等化意识,不存在高等教育权之争,那么高等教育就进入了大众化时代,大学不再是神秘的象牙塔,而是接受高等教育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提高国民的素质修养,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12年的义务教育。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让更多的孩子去学校接受知识的教育。 受教育权也是每个孩子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但受教育权的前提必须规范民工学校,保证每个学生在受教育时得到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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