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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动物方面的条款是什么内容

继民法通则之后,我国今年颁布了民法总则。 这是重要的法律。 我国民法总则可以说是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它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另外,民法总则还详细说明了动物对人的危害的责任负担。 民法总则动物方面的条款是什么? 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民法总则动物方面的条款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行为的要求如下:

1、危害动物为饲养的动物。 饲养的动物一方面是其所有者的财产,另一方面由于能够独立行动,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动物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督促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加强动物管理,防止或者避免损害的发生。 未人工饲养的动物、人工饲养的动物长期逃跑恢复野生状态的,不适用这种特别侵权责任。

2、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动物危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主动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都构成加害行为。

3、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动物造成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饲养者是饲养动物的受益者,而饲养者和管理者更容易了解饲养动物的习性,防止损害的发生。 适用过错责任会加重被害人的注意义务,使被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有失公平。

二、民法总则的亮点是什么?

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2、按年龄划定界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降至8岁

《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将纯粹受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认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粹受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根据民法总则动物相关条款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受害者自身原因受伤的,饲养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人有行为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总则规定,动物致人受伤应该是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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