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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动物权利有什么规定吗

我们知道民法是一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但很多人忽视了民法总则中有关环境部分的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中还写有关于动物的法律。 你知道民法总则动物的权利有什么规定吗? 本文列举具体的这方面的信息让大家学习。 一起看看吧。

一、民法总则动物权利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行为的要求如下:

1、危害动物为饲养的动物。 饲养的动物一方面是其所有者的财产,另一方面由于能够独立行动,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动物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督促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加强动物管理,防止或者避免损害的发生。 未人工饲养的动物、人工饲养的动物长期逃跑恢复野生状态的,不适用这种特别侵权责任。

2、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动物危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主动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都构成加害行为。

3、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动物造成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饲养者是饲养动物的受益者,而饲养者和管理者更容易了解饲养动物的习性,防止损害的发生。 适用过错责任会加重被害人的注意义务,使被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有失公平。

《民法总则(草案)》的动物条款《民法总则》的动物条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草案还包括明确胎儿利益保护、将非法人组织添加到民事主体、添加虚拟财产保护规定、延长诉讼时效等亮点。 在环境保护方面,原则上增加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规定,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关动物的规定寥寥无几。 去年,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的有关专家完成了三套建议稿。 其中有动物条款的规定。 此外,有关专家也就这一问题举办了多次研讨会。 学术界的重视程度是显而易见的。 动物有家畜家禽、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三种。 其中,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属于环境法律规范及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内。 关于野生动物,我国已经建立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野生动物得到了比较全面的保护。 但畜禽问题是民法问题,但我国缺乏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因此,对于这类动物,有必要对《民法总则》做出基本规定。 野生动物的使用问题,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等也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在《民法总则》动物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之间划定并连接起来。

以上就是民法总则关于动物权利有哪些规定的全部内容。 本文发现民法总则动物权利规定,人们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应当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 因此,根据法律,饲养动物也要注意管理,避免动物随意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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