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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财产侵权起诉状的问题是什么意思

侵犯别人的权利是错误的。 我们必须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 侵犯别人的权利是违反法律的规定。 我们要尽量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今天就返还原物财产侵害起诉书的问题进行说明,规范自己的行为。

原物返还纠纷案件审判规则规范

一.释义

原物返还纠纷是指权利人要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

二.管辖

原物返还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 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应于根据双方当事人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性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例如,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中应当查明的事实

(一)原告是否为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

1、是否为标的物所有人

)1)动产。 一般动产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动产权利人。 例如购买发票、转让合同等,汽车等特殊动产应当以登记的权利为准。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之日起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房地产。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以注册为准。 (《物权法》第九条)依法应当登记的,自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之日起生效。

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是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一些特殊物权取得时间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25条)

指使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六条)通知到达第三人的,受让人取得物权。

占有修改)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27条) )。

法律文书、征收引起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字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生效。 (《物权法》第28条)

接受继承、遗赠取得物权(接受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赠与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9条)

合法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之日起生效。

2、破产管理人、保管失踪者财产的人、遗嘱执行人等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的人。

(二)他人是否无权占有动产和不动产

1、占有人自占有起无法律依据。 占有人占有的是他人盗窃物的。

2、占有的开始本来有法律依据,但借、借他人的东西等后来根据该依据应当消灭的,已经超过约定期限不予返还。

(三)被告是否为目前无占有权的人

目前占有该物的人,是指目前事实上仍管辖该物,但没有正当权利来源的人。 曾经占有该物,但目前事实上无人管辖该物的,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该人的行为丧失,所有人也只有在该行为有侵权行为要件时,才能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四)标的物是否可能被返还

适用的原物返还以原物仍然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只能采取赔偿相应损失的方式。

(五)原物应当返还的范围:

1、原物

占有人无权返还原物的,应当恢复原物原状。 本来状态是指占有人没有占有权时的原物状态。 但无占有权人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原物仍遭受正常损失的除外。

2、繁殖

善意占有人只返还判决时现存的利息,已经消耗的利息,不承担责任。 但善意占有人对他人剩余的利息也应当返还; 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诉讼开始前后已经取得并可能取得的全部利息。 这包括已经消耗的利息和因过失而未领取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返还的利息所称“利息”,是指占有人在没有占有权期间收取的利息,不包括在占有权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取的利息,对于有权收取的利息,占有人没有返还的义务对返还利息请求权,物权人在请求时可以与返还原物一起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 在诉讼中,物权人提出返还原物的同时,没有提出返还利息的请求的,法院不得对返还利息作出判决。 善意占有人因返还原物的诉讼败诉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成为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其后原物所生的全部利息。

(六)物权占有期间为标的物支出费用负担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者利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为维持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善意占有人对因保存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即维持物的现状,预防其毁损、灭失的费用,有权请求偿还。 善意占有人还可以要求偿还故意费用,即为改善占有物而支出的费用,但只能在占有物的现有价值范围内要求偿还,增加的价值已经不存在则不能要求偿还。

2、恶意占有人只能收取必要的费用,有益的费用不能要求偿还。

(六)返还费用负担

应当按照该无权占有是否是相对人的原因进行区分,如果是相对人的原因,应当由相对人承担返还的费用。 如果不是对方的错,而是第三方的错,对方就不应该承担,对方只承担返还义务就可以了。

五.几个常见问题

(一)取得善意

1、构成要件

处分者无权处分

第三方是善意的

第三方支付合理对价

第三人变更动产占有或者不动产登记

2、法律后果

第三人取得物权,原权利人权利消灭的,原权利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但有权要求无权处分的人赔偿。

(二)附

1、概念

添加分为添加、混合、加工三种。

附属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者的物品结合不能分离,分离后需要支付该物品损坏、用他人建筑材料建造房屋等费用。

混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合并,不能识别。

加工就是在别人的东西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东西。

2、处理方式

1、能够恢复原状的,标的物返还各所有人,归各所有人。

2、维持现状,使原物各所有者形成共有关系。

3、维持现状,通过附件形成的东西归某人所有。 原则上,动产与不动产附随的,属于不动产所有并附有对原动产所有人给予补偿的动产与动产,价格高者得,价格低者得。

综上所述,附后的两种处理方式不适用于原物的返还。

(三)拾得失物

拾到的失物,必须归还失主。

1、善意占有失物,即不知道其占有而为失物或者明知而代为保管的,返还以其返还时的利益为限。 返还原物后,在对费用有追偿权的有权领取悬赏的实物上尽合理保管责任造成失物损坏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恶意占有失物,即明知占有是失物而侵占的,返还以占有时的利益为限。 无权索取保管失物等所需的费用,也无权领取悬赏金。

3、失物因第三方转让被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的时间点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方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失物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方请求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方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置权人追偿。

原物返还纠纷案件的审判规则规范,详细说明了原物返还纠纷案件的程序和内容,既可以避免他人侵权,又可以形式化自己的权利,详细说明原物财产侵害起诉书的返还问题,希望在诉讼案件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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