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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案例

一.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1、行为人主观过错

主观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主观上的错误,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媒体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事件为例,加害人的主观感受如果是故意的,很容易认定,但对所报道事实调查审查不严,表现为报道不实,其主观感受应该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的报道权,不能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的准确性。 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 因此,我们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说明这一构成要件中的“法”,但笔者认为,按照惯例,这里的“法”应当作出只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解释。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书可以约束行为人,但违反这些规定,被害人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以补救的办法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处理行为人。

3、有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名誉权的损害结果不同于一般侵权结果的表现,前者具有隐蔽性,难以举证。 市民因加害者的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道德评价降低的,法人因加害者的行为导致砖头降低,或者协议中的合同被中止。 我国尚未明确规定诽谤罪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诉讼涉及的诽谤罪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损害后果及后果的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尺度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违背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

二、侵犯名誉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应当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同时,公民、法人因侵害名誉权被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酌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形

常见的名誉侵权方式主要有三种,包括侮辱、诽谤、新闻报道存在严重虚假,损害他人名誉。 既然法律规定这是违法行为,侵权人就要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责任。 被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向被害人道歉、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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