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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处罚是怎样的

一、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处罚是什么样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

因此,捕杀国家级保护动物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处罚的狩猎保护动物行为仅限于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不包括三级保护动物。 因此,杀死国家三级保护动物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不排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获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捕获国重点保护的惩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狩猎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没收狩猎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枪支持有证而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繁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国家或者地方重点销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明白,相遇时必须立即停止。 如果靠自己的能力阻止不了,必须向有关部门举报。 因为,杀死国家保护动物是违反法律的,同时我们必须始终保护我们国家的稀有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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