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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误工期怎么确定的

你可能不知道,如果给别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在需要治疗的时候耽误对方的上班时间,会因此产生相应的损失。 因此,在进行具体赔偿时,会导致误工费的赔偿。 计算误工费需要知道具体的误工期,那么人身损害赔偿的误工期如何确定呢? 我们一起理解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工期如何确定

1、受伤受害者误工时间

工作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伤员因伤致残连续停业的,停业时间可以计算到留用前一天。 法律通常规定误工费计算到剩余前一天,但实际上也有法院根据出院记录上记载的休息截止时间计算误工费。 因此,工作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种。

)1)受害人因伤住院、留用的,工作时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留用前一天止。

)2)被害人因伤住院或者在家休养,尚未剩余的,误工时间按照病历或者住院汇总指示的休养时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结束之日止。

2、死亡受害者亲属搞错工作时间

死亡被害人亲属误工的时间一般自被害人死亡之日起至尸体火化之日止。

二、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失误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不少于发生医疗事故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发生医疗事故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获得的,但因医疗事故就诊耽误工作而损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根据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奖金按患者上年度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收入证明,不单独作为认定依据的,结合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予以认定受害人不能证实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 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证件,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些劳动,其收入能够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包括承包经营者、城乡个体工商户、民工(临时工、临时工)、家庭劳务服务工等。 均按发生医疗事故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错误工作日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延误工作日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进行认定”的规定,延误工作日由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治疗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者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计算工本费。 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由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 即残疾人确定残疾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合理赔偿。 患者如未成年人等自身无劳动收入,要求赔偿错误工本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误工费计算。 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介绍,被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下列情形区别对待: 法律、政策明确允许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 法律、政策未经明确批准、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赔偿;新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收入赔偿; 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差异。 前者的计算标准如上所述,后者规定,受害者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根据受害者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由经营者或者个体雇主承包,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 由于《条例》只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在确认该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审理。 此外,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赔偿额的计算有特殊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 ) ) ) ) )。

以上是关于“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误工期”“误工费应该如何计算”的误工费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工期确定错误,给对方人身造成损害的,计算受伤人员的工作时间。 对方死亡的,应当计算死亡受害者亲属误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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