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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民事案件中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当然可以适用该责任原则的情形是比较明确和事先规定的。 那么,过失推定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是什么呢? 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危险,且造成他人损害后不知是谁实施的行为。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选取了两个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案例。 笔者举个例子,1992年12月21日,鲁君、李刚、刘小峰三人未成年人云医院楼顶平台用砖头建房玩耍,随即将砖头扔下楼,其中一人击中赵善富妻子赵银芝的头部,将赵银芝打死由此可见,共同的危险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行为由几人实施; 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该危险性是指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数人中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单独故意,但存在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可能致人损害,行为没有特定指向。 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 这种共同的危险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损害的后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者造成的,但不清楚谁是受害者。 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共同危险行为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但被害人无法判断是谁致人损害,无法证明被害人的主观。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即根据被害人的损害事实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共同危险行为中,最初行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且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具有不可侵犯性,因此,在共同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中,一般是各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同等份额责任,并根据等额承担连带责任的平均分担。 共同危险行为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的,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

2、员工、法人员工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员工与雇主、法人员工与法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指导者关系,即员工、法人员工的职务行为受雇主、法人意志的支配和约束。 其职务行为实际上与雇主或法人实施的行为相等,损害的事实是员工或法人员工的行为造成的,而雇主、法人对员工选任不当、疏于监管等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是雇主和员工,因此损害的原因之一这个赔偿责任应该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 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工作人员、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不在此列。 因此,不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在这种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者还可以证明加害者的过失,有时雇主或法人的过失绝非易事。 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必然使被害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应当适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被告举证责任倒置,雇主、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常用语不够的,直接根据损害事实推定盲文、法人主观选任错误,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也应当根据损害事实推定监护人疏于管理、疏于教养、疏于监督的过错,并在被害人无需举证的情况下适用证明监护责任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监护人证据证明履行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这并不是适用了过失责任原则,而是兼顾了公平责任原则。

4、建筑物及其他地物致人损害责任

《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下六条修改为“建筑物或者其他敲诈勒索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除外。 ”。 以建筑物及其地上物为盾牌致人损害责任也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被害人要求赔偿的,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不需要证实损害结果有过错,而只需证实自己有损害事实。 该损害事实是建筑物或者其他地上物造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建筑物或者其他地上物有所有或者管理关系,从损害事实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拥有,要求该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能够确实证明,可以免除其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实际相符,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被害人是弱势群体,难以举证证明被害人在医疗服务上存在过错,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被害人从一开始就地位非常低下。 同时,对于行政为受害者举证设置的障碍,卫生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对于诊疗中的医疗记录,病人及其亲属无权查阅。”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果被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疗对过错不以为然的,推定在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行为人承担的是过失推定责任,换言之,此时适用的是过失推定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不能证明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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