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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如何判刑的

如何审判战时造谣蛊惑民众的罪行呢? 在战争形式的紧张状态下,战乱时期之所以造谣惑众,是因为扰乱人心,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军队士气,降低部队士气,混淆紧张。 造谣者不负责任地不断散布谣言,泄露军事秘密,夸大敌人优势,引起军队混乱,部队形式紧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战时造谣惑民罪是指

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是指军队人员在战时制造谣言、蛊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一)客体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战时舆论秩序的宣传。 我军是人民军队,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军区别于其他军队的优点。 在战场上及时做好战斗动员和宣传激励工作,对激发官兵战斗意志、鼓舞部队士气、稳定军心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把进行战斗动员和战场宣传激励作为战时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征求我军战斗的正义性、战争形势和战场形势、完成战斗任务和战斗任务的意义、要求、有利条件和困难,以及克服困难战胜敌人的办法,引导官兵执行战斗任务战时造谣惑众行为,会造成官兵思想混乱、感情动摇、士气低落、斗志涣散,破坏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最终造成军心动摇,严重危害作战。

(二)客观要求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行为人自己编造虚假情况,散布在部队中,煽动胆小战厌战、恐怖情绪,迷惑官兵,使部队情绪惊慌、士气低落、军心涣散如果是不负责任地向他人传播道听途说的内容的行为人,就不能认定为谣言。 行为人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并且夸大敌人的兵力和装备优势,虚构敌人的战绩和对自己不利的战况等,直接关系到作战。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内容确实是实情,即使对我军不利,也不应该认定为谣言。 涉及泄露军事秘密的,可以依法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处罚。 动摇军心是造谣惑众的内容已经或可能带来的危害的结果。 如果行为人制造和散布的谣言足以震撼军心,那么无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动摇军心的实际结果,比如造成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外逃等,就不要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行为人传播谣言的方式可以在公开场合传播,也可以私下传播的口头传播,或者以文字、图片或者其他方式传播。 如果要告诉别人谣言,都属于散布谣言。

(三)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体是所有参加作战的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所说的一切都是虚假的,扰乱军心,破坏斗志,宣传、扩散。 有的动机是胆小战厌战,有的通过造谣惑众,达到避免战斗的目的,有的受到批评和处分,有的因评不上功而获奖,有的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愤怒和报复。 行为人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或者与敌人勾结造谣迷惑人的,不构成本罪。

二、战时造谣惑人罪如何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事人员在战争时期制造谣言、蛊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是犯罪。 战时因对上级命令和指示理解不一,随意发表错误言论,因任务重、人员伤亡大、不能顺利完成任务而责备上级、责备友军,都不能作为造谣惑众的行为来追究。 行为人传播一般战况不实新闻、传播他人谎言、夸大其词,尚未造成震撼军心后果的,不得视为犯罪。

(二)区分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有虚构的事实并有扩散的故事,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 但前者是将编造的谣言散布在公众中,散布对象包括下级、同级、上级,但并未履行职责; 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照所属关系和职责的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三)区分本罪与伪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者也可能编造了关于作战命令的谣言。 这种情况与伪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虚假军令的传达方法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 前者不是直接向执法者传播虚假军令,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不特定; 后者是根据职责向应该执行其命令的人传达虚假命令,虚假传播的方式常常是正常发布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四)战时造谣惑民罪,与战时造谣扰军心罪法条竞争

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有法条竞合关系,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构成犯罪的,应当优先适用本章规定,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论处。

三.战时造谣定罪数年

犯本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勾结敌人造谣惑众、震撼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如何审判战时散布谣言迷惑民众的罪行? 战时谣言造成的重大危害。 造谣者不负责任地不断散布谣言,保持部队士气,缓解紧张情绪,破坏战时部队秩序。 要增强官兵自觉,保持良好状态,避免谣言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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