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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无罪辩护

事件概要

2014年5月,以韩某为首的传销团伙,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幌子,以东莞市横沥镇人民医院对面母婴用品店5楼、横沥镇四海时代广场后面一出租屋5楼为窝点,通过非法拘禁、威胁、暴力等手段

2014年8月22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李某、吴某、马某参与犯罪10起,涉案金额30800元。 原某被告参与9起犯罪,涉案金额28000元; 被告人邓某共参与犯罪9起,涉案金额19600元;被告人韩某、韩某、鱼某、崔某、肖某、王某参与犯罪7起,涉案金额8400元。

事件的思路和体会

1、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崔某参与犯罪的两起,供述机关指控崔某参与其他五起抢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崔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

3崔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

4、崔某认罪态度非常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5、建议崔某适用缓刑。

很多人听从派出所、民警的所谓劝说,说刑事案件找律师也没用,其实担任专业律师,可以影响案件的流程,避免乱判、错判。 此外,选择律师也有很多讲究,通过多咨询多比较,可以了解律师在这个专业的区别。 希望所有当事人请一位优秀理想的好律师。

审判的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 )东三法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

1、被告人韩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被告人韩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4、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5、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6、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7、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8、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9、被告人鱼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0、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1、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2、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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