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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集资诈骗活动遭受的损失怎么办呢

一、参与集资诈骗活动所蒙受的损失怎么办?

关于参与非法集资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的负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己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转嫁给没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机构参加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但形成的债权债务清理清偿后,有剩余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当场支付中央金库。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人不能清偿集资款的,应当由参加人自己承担损失。 在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如果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

二、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 近两年,各地出现了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 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推出理财产品吸收公共资金,甚至虚构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 P2P网贷。 在此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P2P网络贷款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中介,不能作为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 P2P本质上是将自己的资金借给陌生人,是一种高风险等级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警惕“担保”、“收益担保”等宣传,在论坛、网络论坛甚至街头巷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大范围吸收农民资金不用于农业生产,高利率套取利差,导致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频发。

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部分地方已出现行业风险。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原设立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设立,或者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银行门面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诈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破坏了农村金融秩序和

(四)其他领域。 例如房地产行业以本销售、售后服务、回购承诺、房地产份额销售等方式转让林权代为保护、替代种植(养殖)、合作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如不具备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虚假转让股票、发行虚构债券等方式; 不具备募集基金的实际内容,通过出借境外基金、推出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例如,以高价回购藏品为名非法筹集资金。

这几年,国家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每个公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以多种方式进行投资活动,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必须选择正规合法的方式,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后,遭受的任何损失都要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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