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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船票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意思

在社会活动中,犯罪的表现形式比较多,我国在处理时,要妥善区别对待。 其中,主要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活动,其中包括倒卖船票行为。 目前,船运也对大家的出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转卖船票不利于对船票制度的管理。 那么,倒卖门票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呢?

一、倒卖车票罪的侵害对象是什么?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票的管理秩序。 非法倒卖车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对售票的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引起售票交易的混乱,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倒卖船票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一)客体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显示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我国交通运输、邮政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损害国家经济,而且危害国家票证管理活动以及涉及票证管理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对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

(二)客观要求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伪造或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 即模仿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额、颜色等制作假币,将伪造的有价票证伪装成真的,倒卖牟利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实施伪造、伪造有价票证的倒卖有价票证行为之一的,构成本罪。 伪造有价票证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有价票证并倒卖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只有在金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至于什么是金额较大,权力机关需要说明。

(三)主体要求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郡构成。 根据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多具有营利目的。

三.认定

(一)变造或者转卖变造有价权证行为的定性

由于变造和伪造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取向,变造或者倒卖变造有价票证的行为当然不属于伪造和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不应直接依据伪造有价票证罪定罪量刑。 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多起以营利为目的,变造、倒卖变造有价票证的案件,且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应当追究该案件的刑事责任。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6年3月18日,《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以涂改、修补等方法变造、构成汽车、船票为罪名,但伪造其他有价票证我们认为,变造其他有价权证构成犯罪,倒卖变造的其他有价权证构成犯罪的,应当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处理,除非有新的司法解释。

(二)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其中的伪造金融票证行为与本条规定的伪造有价票证行为相似。 两者主观上都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实施伪造行为。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票据、船票等非金融有价票证,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票据、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性质的瑕疵两种行为受到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即客体不同,因此对两种犯罪分为不同的案件。 因此,行为人对同时伪造有价权证和金融权证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

(三)既遂和未遂认定

关于伪造有价票证罪,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这些票证的,无论是否销售或使用,均已犯罪。 对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和倒卖票证船舶票证罪,以营利为目的,有的已完成购买者的销售行为,即属犯罪。

四、倒卖车票罪的主刑是什么?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独处以票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上面是编辑详细介绍的。 倒卖船票的客观表现是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船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 其实,这种行为间接给国家收入造成损失,也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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