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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条件有哪些情形

一.检察机关的刑事起诉条件是什么

刑事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进行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起诉有两种形式

1、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如下

1、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有抗诉必要,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1、收集人民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不提交审判证据作为审判依据,造成审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用公诉人审前收集并提交审判证据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定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审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贪污、徇私舞弊,影响公正审判的。

4、对事实作出判断、裁定、认定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量刑不是畸轻症,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认定重要事实、法定情节错误引起错案审判,或者因判决、裁定错误认定犯罪性质,可能对司法实践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什么案件可以上诉?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案件提出抗诉:

1、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的,用于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判决结论与证据不一致等。

2、法律对原审的判决、裁定适用不当。 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定性不准确,有罪与无罪,混淆了该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或者刑罚畸轻加重、重罪轻、轻罪重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犯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例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 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

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有监督作用。 目前,监察委员会分几个监督权进行,对检察机关来说,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结果,也可以依法抗诉。 但请注意,抗诉通常有二审程序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两种形式。 前者发生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后者发生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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