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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辩护点包括哪些内容

串通犯罪论辩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陈某的委托,任命冯锦锡律师为被告陈某涉嫌投标串通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认真审查档案和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现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不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1、被告陈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表示,中标前从未与其他两名被告谈过中标后如何处理,中标后也未与两人商量合作事宜。 受益的三家公司着手投标,只希望该公司中标后,他能使用手中的设备。 被告王在2011年6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表示:“因为不知道是否中标,所以没有人说中标后怎么处理。” 另外,王某在2011年11月2日的询问调查书中表示:“当时3家公司都有委托书。 意思是拜托了我帮他们申请。” 等可以证明,投标前、投标中、中标后的陈某等3人均未约定中标后的工程分配,即无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在从王某处得知“武夷新区兴国行政中心一期场地平整及路基填土工程项目”投标信息后,借用王某联系的福建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投标,单独购买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最后不得中标在整个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无与被告人王某等人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3、被告蔡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明确表示不认识陈某。 而且投标后得知有福建某建筑公司(实际名称为福建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此外,被告王某依靠并与其他人一起投标。 该供述证明,被告陈某和蔡某互不认识,也没有共谋投标的可能性。

4、证人叶先生在2011年11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写道:“在投标过程中,你有没有听说过和王先生一起谈过中标后的共同工程? 我没问。 中标后,吃饭的时候,陈某提到了如何配合施工,因为人很多,我也没在意。 ”。 也可以证明被告人陈某等人在投标过程中没有就合作进行协商。

二、被告陈某不参与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

1、从投标邀请函、介绍信、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档案清单中可以看出,参与投标的有福建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被告人陈某等人分别受公司委托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以公司名义缴纳。 因此,被告人陈某受某公司委托参加投标行为,未参加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

2、从投标方式看,被告人陈某不存在报价行为。

本招标为投标人公开确定的单价和总额,投标人无权报价。 招标案件单价已确定,数量、范围也已确定,不存在投标人需要报价的行为。

3、从中标方式来看,被告陈某不存在围堵、串刺行为。

本投标共有21个投标单位进行,中标方式是投标人通过甩球进行,必须通过甩出的第三个球来决定哪个投标人是第一中标人,且现场有公证员监督,整个投标过程应该说是公正合法的

三、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依法不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互相串通制作报价,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达不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或者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的规定必须符合上述法定情况,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善有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依法不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被告人陈某受福建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参加投标,结果未中标,不影响整个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直接对投标单位、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造成损失不低于50万元。 同时,公诉机关在本案中也没有向招标单位、招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的投标行为直接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

其次,被告陈某参与投标的福建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未中标,因此不存在违法所得及中标项目金额。 也就是说,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第(二)、(三)种情形。

再次,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未采取胁迫、诈骗、贿赂等违法手段进行招标活动。

最后,被告陈某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无串通直接故意,无客观实施串通的行为,其实施的投标行为也未给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依法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辩护人认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有罪的情况下,贵院依法判定被告人陈某无罪,应当当庭释放。

串通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民事主体实施此类行为后将从重处罚。 市民诬陷实施这种行为的,可以将辩护词写给聘请律师并提交审理机关,判决时辩护词可以参考,但辩护词中情节虚假的,处罚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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