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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的呢

恶意透支行为已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对这一现象的处理,一般情况下,银行对该透支人进行一定期限的催收,当事人仍不归还的,可能构成犯罪。 那么,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是如何规定的呢? 主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做了以下分析。

一. 《刑法》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凭虚假身份证领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不还的行为。 盗窃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相关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在“恶意透支”认定处罚问题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善意透支行为进行了区分。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发卡银行经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 二是三个多月没有归还。 其中,因未收到银行催收通知或其他催收单据而未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未收到相关通知或单据、逾期未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是这一行为的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此次司法解释中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况。 例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返还; 虚耗透支款不还; 今后,将隐匿、变更通信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加金等。 这些情况都表明“以非法占领为目的”。

3、明确了“恶意透支”金额。 “恶意透支”金额是指拒绝返还且尚未偿还的金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偿还这些透支利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在依法追究“恶意透支”诈骗行为的同时,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量缩小刑事打击面。

以上内容是对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的小编分析。 我国《刑法》对恶意透支行为构成相当严格,首先要符合银行催收次数,其次有三个月的限制。 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恶意透支。 满足恶意透支的,其定罪量刑根据诈骗罪确定即可。 详情请咨询律师湖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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