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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投标中的附随义务承担什么责任举报

一、违反招标中的附带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双方当事人因主观错误违反法定附属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因果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合同订立过失责任。 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明确约定,为了保护对方利益,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或者周全保护债权人的人身或者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除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通知、合作、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二、附带义务和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在学理上可分为三点。

1、主给付义务一开始就确定,决定债务关系的类型。 附随义务是指随着债务关系的发展,在个别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一方有行为或不行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不受特定债务关系类型的限制,可以发生于任何债务关系,特别是合同中。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处理给付,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要求。 另一方面,附带义务原则上不是对给付的,不会同时履行抗辩。

3、因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其损害应当按照不完全给付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三、附带义务的特征是什么?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合同当事人难以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强制性,为扩张合同义务的确认和履行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用原则将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延伸到此前停留在道德层面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延伸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即特定合同一旦成立,不仅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负有照顾、保护的义务,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基于诚实信用的照顾和保护等附带义务

如上所述,在招标过程中,双方应当达成意向,确定工程建设承包事项后,签订书面合同。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不仅承担主合同义务,还承担因违反附属义务造成的过失责任。 附带义务与主合同一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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