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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的规定

随着二胎政策的实施,新一代未成年人人口基数不断增加,相对来说未成年人犯罪率也逐年增加,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乃至世界都日益突出。 对此,新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也作了新的调整。 接下来,我们去看看有哪些新的调整吧。

新刑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担。

解读:未成年人案件处理要把未成年人利益放在首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重点教育、感化、挽救,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热爱,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比较简单,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大多是意志薄弱或感情冲动所致,主观恶性不深。 再加上未成年人的智力、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外界对事物的再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很大的可塑性。 未成年人的犯罪,在某种意义上往往要对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承担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同时,相对于成人,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的了解相对欠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而在诉讼中弱势地位暴露出来。 这也决定了在诉讼中更需要关怀和保护。

明确规定了“事务人员专业化”。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机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救济”方针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使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一要求与联合国司法标准一致。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提供辩护。

解读; 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强制辩护。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通常难以理解控辩双方争论的实质内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 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可以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情况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解读;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为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 这项规定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标准的要求。 开展社会调查,不仅可以从教育上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还可以使其认罪悔改。 社会调查报告也是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考虑依据。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执行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解读:“严格限制逮捕措施适用”是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量不适用逮捕措施,能逮捕的就不逮捕。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是强制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时,不仅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之所以听取律师的意见,是因为律师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更了解未成年人案件相关事实中哪些情况对采取非拘留措施更有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与成年人分开处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减少关押带来的弊端,使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对被拘留、逮捕、执行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这是办案原则的要求。 值得强调的是,办案原则不是办案机关拘留、逮捕应当遵守的原则,而是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不能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席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出席,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出席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出席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案件承办人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向出席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宣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嫌疑人,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的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解读;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以往的“可以通知”变更为“应该通知”,扩大了到场者的范围。 应当注意的是,在此“也可以通知”是指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席的,通知其他适当的成年人出席。 “也可以通知”不是授权的规范,而是强制性的。 建立适当的成人在场制度,不仅有助于未成年人与讯问人的沟通,而且可以根据新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监督讯问程序是否合法、适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另外,根据新刑法第270条第5项的规定,被害人、证人是未成年人的,询问时也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席的,应当通知适当的成年人出席。

第二百七十一条未成年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以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起诉条件。 但是,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有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有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有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请求复核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解读;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请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考虑。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起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核决定告知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有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解读; 设立了未成年人有条件不起诉制度。 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害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以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恨表现的人民检察院作出有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有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请求复核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有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 第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 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悔改表现; 第四,程序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但该项属于程序条件,不是实质性要件,不影响有条件的不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被害人有异议的,作出有条件的决定后,可以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申诉。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 这与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酌量不起诉不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在有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有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有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自人民检察院作出有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无条件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单位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调查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单位的要求接受矫正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有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有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犯罪或者发现其他犯罪在决定有条件不起诉之前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有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不附条件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无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时,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未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

除犯罪记录保存、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依法进行查询的机关应当对归档的犯罪记录情况保密。

解读; 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归档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存制度充分考虑了“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影响,消除了以后生活和工作中的不良影响,为犯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提供了便捷的机会,减少了社会的对立面,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除本章已经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其他规定办理。

虽然变化了很多内容,但明确了国家仍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话虽如此,作为父母,也不能忽视自己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不要在孩子走上不归路后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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