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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什么是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因某种原因致使案件难以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部分物品、财产和其他物品采取强制手段措施。 现将国家赔偿诉讼保全情况的相关资料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一起了解吧。

申请财产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阻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错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无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无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三)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数额处以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包括五种行为。

)1)不得依法采取保护措施采取保护措施或者依法解除保护措施解除保护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除外)。

)3)明显超过维修申请额或者维修范围的;

(四)对扣押、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除外。

(五)出售的财产未经合同评估机构评估,或者应当拍卖未依法拍卖,强行卖给他人的。

3、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错误,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判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的执行错误,包括六种行为。

(一)执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被执行的;

(三)属于非法执业案件外人财产且不能执行周转的;

)4)执行明显超出申请金额、范围且不能执行周转的;

(五)对执行中扣押、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执行中,所出售的财产未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卖给他人的。

以上是本解释中列举的具体应予赔偿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况。 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中,殴打、唆使他人暴力行为或者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

发生上述情况,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 首先应当向侵权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经依法确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者作出相关决定,逾期未被确认或者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提出的赔偿申请逾期不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是为了保护财产不受损失。 对国家赔偿的保全措施也分为这些情况,具体如何解决主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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